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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

发表时间:2024-06-06

税务通知(收藏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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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篇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展业营业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纳税人委托承办方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接受主办(组织)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确定营业额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凭证。如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费用金额不得扣除。

五、会展业营业税实行按项目结算。项目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目发生的、按规定可扣除的费用,不得跨项目扣除费用。

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税务通知(篇2)

XX纳税人: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xx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xx号)第xx条

通知内容:自20xx年12月1日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知人:XXX税务机关

XXXX年XX月XX日

税务通知(篇3)

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导读:想要报考全国税务师的,可以先了解一下报考公告。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 2017年第008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考试”)将于2017年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现将相关报考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一)考试科目为五科,即:《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二)《税法(一)》、《税法(二)》章节内容部分调整。国际税法内容由《税法(一)》调整到《税法(二)》;土地增值税内容由《税法(二)》调整到《税法(一)》。详见《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三)《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二、考试报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暂未取得学历证(学位证)的大学生可报名,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再修改个人信息,上传证书电子图片。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三、考试报名时间2017年4月20日09:00至6月20日18:00止。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程序。2017年8月1日09:00至8月10日18:00止为补报名时间。四、考试报名程序(一)报名人员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的网站“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登录“https://ksbm.”。(二)填报报名信息。(1)新考生报名,登录报名系统后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电子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电子图片。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大学生须提供学生证电子图片。选定报考科目。(2)老考生报名,即2016年及以前年度已报考部分科目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使用原证件号或用户名、密码登录,核对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动,应做相应修改。选定报考科目。(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三)支付考试费。每科次考试费¥98元。系统提供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成功后,可打印电子发票。(四)补报名期间,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流程人员,可补报;已完成报名考生,如有调整、变更需求,可调换科目、调换考试城市。五、免试申请与审核(一)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二)免试申请程序。1.申请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09:00至6月5日18:00止。2.申请方式: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入免试申请栏目,如实填写本人与免试条件相符的信息,并同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电子图片。3.免试审核采用网上初审和证书申领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材料不实或与申请信息不符,后果自负。2017年6月10日18:00前公布网上初审结果。六、考试时间(一)每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二)考试时间2017年11月11日-12日:11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11日下午13:00—15:30 税法(二)11日下午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12日上午9:00—11:30 财务与会计12日下午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七、考试方式五个科目考试均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考试系统预装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输入法,以及王码、极品、万能五笔输入法。八、考试城市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以及考生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详见报名系统。九、考试用书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五个考试科目的备考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拟定于5月中旬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系统中订购,或通过正规电商渠道购买。十、准考证打印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2017年11月1日09:00至11月12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十一、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一)答卷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阅。(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按人社部发[2015]90号文件规定,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3、2014年度考试有效成绩分别顺延至2017、2018年度。十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个人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详见成绩发布公告)。十三、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税务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2寸证件照3张、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十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考区考试。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1)2017年6月20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3)每科次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4)考生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免试该科目,考试成绩管理为四年有效滚动。(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四条第一项除外)。十五、其他事项(一)报名人员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二)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核时,审核人员如对考生信息存疑,考生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三)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四)报名期间考试问题咨询方式:1.查询报名系统相关栏目信息;2.咨询报名系统在线客服;3.发送邮件咨询,邮箱:ksbm@;(五)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六)上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辅导培训。考生应谨慎登录其他网站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税务通知(篇4)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对1994年以来出台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涉及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重新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开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安置用房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房开企业用购置的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以购置安置用房的价款减去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价款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中约定(或同类房屋)的价款为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本企业修建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计收营业税;安置的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的,按房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或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房屋纳税地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咨询、代理销售房屋等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代理销售房屋等应税劳务纳税人单位的机构所在地。

四、关于移动通讯部门预收话费赠送手机应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提供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移动通讯部门采取预收话费赠送手机的方式取得的收入,应按其取得的话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其赠送的手机价款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 号)第六条第二款电信单位的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的问题

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己办有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和纳税登记,从事电信业务并取得收入的电信单位。所以,我省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县或县级以上的机构所在地。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6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34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代理售房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39号)同时废止。

税务通知(篇5)

淮安市如是广告有限公司等:

事由: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告知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xx]139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20xx年5月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从20xx年5月5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人:xx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年四月二十三日

税务通知(篇6)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花垣县和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纳税人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公告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20xx年9月10日税务登记宣布失效审批(统计)表》

花垣县地方税务局

20xx年9月10日

税务通知(篇7)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本公告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xx年5月23日

税务通知(篇8)

    **年,我局在市局和内黄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治税,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局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单项工作争第一,全面工作创一流",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sO100    一、以组织征收为中心,狠抓征收管理。    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发扬"四铁"精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采取了一切措施,确保了应收尽收。我局截止12月18日共组织收入2350万元,其中省级收入完成150万元,占年计划的100%;县级收入预计完成2200万元,占年计划的91.67%,以上任务的完成,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全员抓收入,实行目标管理。    200*年,我局省级收入任务为150万元,县、乡两级税收计划为2400万元。内黄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要完成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面对困难,我局干部职工没有退缩,再次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年初,县局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强化目标管理,我们实行"局长包片,股室包所,连带责任追究制";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    2、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源管理    在组织征收工作中,全局干部职工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局领导进行了分户定责,跟踪管理,做到对重点税源心中有数。同时,我局乘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之东风,加强了对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合理调整了个体税负,调整面不低于90%,税负调整率不低于10%;加大了对加油站、砖瓦尝建筑市尝房屋租赁、医疗机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有效地防止了税源的流失。仅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就查补税款11万元,罚款5.7万元。    3、加大稽查力度,打击涉税犯罪    今年,我局加大了稽查和打击涉税抗税行为的力度,进行了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检查和发票使用检查,坚持向征收管理要收入,向稽查要收入。    4、全面细致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二月初到四月中旬,我局对全县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户进行了2001年的企业所得税清缴,共检查企业125户,查补税款67万元,罚款38万元。    5、加强教育,依法行政    在征收工作中,教育和要求干部职工遵照"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杜绝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    二、凝聚人心,转变作风,文明办税    1、用兵的前提是爱兵。在今年的工作中,局领导班子视同志为兄弟姐妹,在工作上给职工关心、支持和爱护;在生活上,尽最大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千方百计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在去年基层所建设的基础上,今年又改造了4个基层所和两个办公楼,并向乡镇为基层所协调交通工具。为尽快落实市局民心工程决策,我局经过紧张有序的先期一系列工作,县局家属楼已于12月初开工建设。领导处处关心同志,同志时时支持领导工作,全局上下凝聚在了一起,紧紧地团结在领导班子周围,形成了一个风正人和、人人爱岗敬业、个个奋进争先的合力局面,使内黄地税队伍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    2、今年,我局按照省局、市局的要求,在全局深入持久的开展了"转变作风,优质服务,文明办税"活动。采取了内外结合,广开言路,查找剖析本单位和个人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行业风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我们还广泛征求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人士和纳税人的意见,主动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以完善

税务通知(篇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

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9号 | 添加日期:2011-11-02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652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2.汇算

房地产企业实行分季(或月)预缴,汇算清缴。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或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3.完工结算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

对已达到完工条件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4.重点稽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稽查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额的,要严格进行纳税评估或重点稽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出现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县区地税机关必须逐户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稽查结论或报告。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现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地税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考企业开发规模、开发地理位置、销售价格、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对企业评估测算的利润率,以及账务健全企业类似开发项目利润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类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过渡。不能出于以降低企业税负为目的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四)加强国地税部门协作

目前,我省国税部门对其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实行查帐征收。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毛利率等,保证同一区域内同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防止出现同区域同类企业税负不公现象。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预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不得少于70%;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汇缴应退税款企业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工作中,各地注意搞好政策衔接,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对各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一)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 〕2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展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目前的进展情况看,清算工作进度差别很大,有的地方仅清算很少的项目,有的地方清算工作进展迅速,因此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全面开展清算工作后,宣传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各地要利用不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和培训。具体要求:一是对外的宣传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税务中介机构的宣传和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和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各项政策,培养一批懂政策能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管理人员。

(三)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

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人员的执行政策水平。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机关要帮助和要求其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管理。

三、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虽是两个不同的税种,计算方法、核算期和关键点均有差异,但其计算基础都来源于帐制。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要勇于创新,开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新局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5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许承宇(郑州)(454609325)11:37:4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1579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税务通知(篇10)

淮国税一通认告〔20____〕0040号

淮安市如是广告有限公司等:

事由: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告知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____]139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20____年5月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从20____年5月5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税务通知(篇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护有限的耕地,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税务通知(篇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通用流程)

一、接收及分配任务................................................................................3

(一)接收评估任务..........................................................................3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4

二、案头审核............................................................................................4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4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5

(三)案头审核..................................................................................6

(四)制作评估预案..........................................................................6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6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6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7

三、调查核实............................................................................................8

(一)实地核查..................................................................................8

(二)约谈...........................................................................................9

四、评定处理............................................................................................9

(一)形成评估报告........................................................................10

(二)评估结果处理........................................................................10

(三)评估结果执行........................................................................11

(四)评估结果反馈........................................................................12

(五)评估结果存档........................................................................12

安徽省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评估案源管理岗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评估预案管理岗专家评审岗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及分配任务接收评估任务制作评估清册提出任务分配方案领导审批提示企业复核收集信息及分析独立制作评估预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组织评审确定主辅评预案收发预案评审否合成小组《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确认确定主辅评专家评审结果反馈案头审核疑点能否全部排除是领导审批否是否采用控制测试否是税务检查通知书控制测试实地核查(调账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抽查验证约谈询问通知书是否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是否形成《纳税评估报告》(初稿)专家评审形成《纳税评估报告》(问题及处理意见送达纳税人)领导审批评估资料归档评估结果处理评估结果执行与反馈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

整体描述:本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指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用模找点”的思路,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评”工作模式,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标准化纳税评估流程。

说明:

1.本流程的文字描述在角色设计上定位于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机构设置参照执行。

2.流程图中通用流程以橙色线条显示,蓝色线条部分为基于大企业工作流系统流程的部分环节。

主流程:接收及分配任务-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

一、接收及分配任务

业务描述: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任务分配方案,向评估人员下达评估任务,成立评估小组。

涉及岗位:评估案源管理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接收评估任务

评估案源管理岗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

部门领导根据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评估任务分配方案,根据评估任务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人数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2-4人。

二、案头审核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在收到企业对风险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与评价。同时,评估小组所有成员收集补正相关信息,对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数据核实及案头分析等基础工作,独立制作《××企业纳税评估预案》(以下简称“评估预案”)。由部门领导组织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主辅评人选确定后,主评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

评估小组根据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企业开展评估的理由、评估期间、法律依据;(2)省局征科处下发的风险异常指标,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 进行复核,限期对异常指标给出书面的复核结果,说明理由并提供能够印证复核结果的有关资料。

(3)告知企业的有关事项。

I.若限期不能回复复核结果,视为默认异常指标准确,评估小组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II.若评估小组认为复核说明和相关资料无法对风险异常指标进行合理解释的,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

在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的同时,评估人员进行信息的收集和补正工作。需要收集和补正的信息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及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政策等信息。通过省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查询纳税人申报纳税、财务报表、进出口数据、进销项数据等信息。对应有未有的信息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补正。

2.行业税收政策及生产经营信息和各类指标。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参考分税种分行业评估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或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能耗指标、经营方式、上下游产业链等信息,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

3.第三方信息。收集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发布的与纳税人有关的资料信息,如财政、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环保、银行、公安、房管、医保、证监会、发改委、统计、行业协会、证券和期货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

4.其他信息。从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渠道取得的关于纳税人的各类信息。

(三)案头审核

案头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小组在收到企业对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对其内容能否对异常指标进行合理解释作出初步判断与评价;

2.通过对收集的各类信息的分析,初步锁定疑点方向或排除疑点,以及延伸分析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疑点。

(四)制作评估预案

评估小组每位成员根据前期案头审核情况独立制作评估预案。评估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2)对企业自查说明的分析和评价;

(3)可以排除的疑点信息和新发现的疑点信息,说明理由;(4)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5)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

部门领导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预案按照质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主辅评人选。一般情况下,预案综合排序第一位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

主辅评人员确定后,由主评组织召开小组工作会议,在对企业异常指标和其他疑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最佳评估预案为蓝本,吸收其他成员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排除疑点或确定企业可 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和下一阶段调查核实的内容,形成小组评估方案。

小组评估方案是评估预案的竞合版,吸收了所有预案中有价值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近几年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财务状况等;

(2)前期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其疑点问题;(3)企业自查情况分析和评价;

(4)可以排除的疑点信息和新发现的疑点信息,说明理由;(5)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

(6)评估工作初步的分工安排;(分工应当与预案相结合,在预案中提出独特的疑点、评估方法和路径下一步就由该成员去实施。其余的由主评结合小组成员特长进行分工安排)

(7)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

1.风险异常指标疑点被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疑点的,应在小组评估方案中充分说明排除疑点的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2.下发风险异常指标疑点不能全部排除或案头审核发现新疑点的,转入调查核实环节。

三、调查核实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安排和任务分配结果,可以灵活选择实地核查、约谈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涉税疑点进行核实。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操作规范:

(一)实地核查

1.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前,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告知纳税人实地核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

实地核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共同实施,实地核查开始阶段应补充采集相关信息,就异常指标及疑点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了解。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应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工作底稿》。

需要补充采集的信息应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资本运作及重大投资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类信息。实地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物耗、能耗标准,采购及销售渠道、产品的库存以及行业相关特点和指标信息等。

2.调账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双方签章确认。方法:使用查账软件自带的调账工具,从纳税人信息中心服务器或与服务器相连接的终端计算机上采集相关的账套数据,在需要授权才能访问的情况下,应向纳税人索取登陆的用户名与口令。

(二)约谈

1.在评估小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约谈纳税人。在实施约谈前,评估小组应针对疑点和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因素,制作详细的约谈提纲,列出约谈问题。约谈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进行。采用面谈方式应向纳税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

2.约谈的对象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如有必要,也可约谈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3.约谈的地点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如果在约谈中需要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约谈或需要纳税人随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应将约谈地点定在纳税人办公所在地。如果相关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取得充分的情况下,将约谈地点选在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办公所在地均可。

4.在约谈过程中评估小组应根据约谈内容形成《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四、评定处理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主评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部门领导参与),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主评根 据工作组会议讨论结果制作《××企业纳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将评估问题及处理意见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发给纳税人征求意见。评估报告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处理。评估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归档。

涉及部门及岗位:征科处、市局和主管局、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形成评估报告

主评组织召开评估工作组会议(部门领导参与),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处理意见。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主评制作评估报告,报领导审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存在的预警及疑点问题;评估时间和税款所属期间;案头审核的推论及求证途径、调查核实的情况;评估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评估对象的反馈意见;评定处理建议及依据;管理建议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评估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调查核实没有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二)评估结果处理

(1)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排除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发纳税人所在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评估终止;

(2)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证实,但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及符合其他移交稽查条件,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 告》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发纳税人所在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调账处理,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未能按期申报的,移交稽查处理。纳税人处理完毕后,应将税款、滞纳金缴款凭据和会计调账处理的凭证复印件报评估部门备案。

(3)经调查核实,纳税人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或达到其他移交稽查标准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征科处,由征科处移交稽查处理。

移交稽查具体情形有:

Ⅰ 涉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Ⅱ 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Ⅲ 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

Ⅳ 达到其他移交稽查标准的。

(4)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存在避税嫌疑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征科处,由征科处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

(三)评估结果执行

由省局实施的纳税评估,所有送达纳税人的文书均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主管局负责评估结果的执行以及将执行结果反馈评估部门。

如果在执行中出现障碍,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税款追征程序时,由主管局作为主体执行。

因评估处理引起的复议或诉讼的受理,省局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参与和应对。因执行过程中处理不当而影响到税款追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评估结果反馈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制度完善建议、数据分析建议、模型优化建议等内容反馈征科处。

(五)评估结果存档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相关评估资料存档备查。

税务通知(篇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4-0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前,仍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计会部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在新系统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后,可不必提交原件和加盖销号章。

附件:1.退税销号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流程图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台帐

5.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办理退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税,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向纳税人退还其应退的税款。

第三条 应退税款包括:

(一)减免退税,指按照税收减税、免税的规定,将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减免退还给纳税人的退税;

(二)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三)误收退税,指因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包括应退付的多缴税款利息;

(四)其他退税,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从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退税。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退税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化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制度、流程、文书等综合管理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退税的管理审核工作;计划会计部门负责应退税款的退库工作;法制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退税程序

第七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以下简称《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表(契税未使用征管系统软件前不需要提供纳税申报表);

(三)对于政策性退税和其他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将所有申请资料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直接填写《退款申请书》,及时为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所是退税的受理和初审部门,须对已经受理的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就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享有退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三)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四)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受理人员对《退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在“税务所受理人员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报送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复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人在《退款申请书》中“税种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分局、区(县)局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中“主管局长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转计

会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计会部门按照主管局长审批后的有关退税手续,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章,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计会部门应对原缴款书回执联逐一销号,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样式附后),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对手续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库,应退回补办。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应坚决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退税销号章由各分局、区(县)局按市局统一规格要求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税款的退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但对不能通过转账办理的,可以退付现金,由计会部门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兑付现金”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六条 对以外币缴纳税款因故需要退库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可兑付外币”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七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应付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余额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同时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纳税人由于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形成的应退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既不与以前欠缴企业所得税相抵,也不与下一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抵,同时也不与其他税种欠税相抵。

纳税人由于享受政策性待遇而形成的应退营业税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退税管理台帐,加强退税管理的记录、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退税办理完毕的,税务机关应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退税办理完毕的退税资料,由计划会计部门按照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集,并纳入税收会计档案;受理后因故终止的退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所负责。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到主管税务所缴纳税款,当日发现多缴税款的,持原《完税证》(税票收据联)到税务所申请退税,如税务所尚未将当日税款汇总解缴入库,则可以对审查属实的,收回原纳税凭证与报帐联、存根联一并作废,将多收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三章 利息计付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利息金额的计算: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由税务机关计划会计部门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

退还税款金额:是指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金额;

利率: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一)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二)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划转国库之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第二十三条 退付利息与退付多缴税款应使用同一预算科目办理退库,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单独填列“退税性质”及金额

第四章 退税时限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款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退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完毕的;

(二)受理、审核时未调查核实清楚,造成多退税款或者不符合退税而予以退税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退税申请人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退税款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者协助退税申请人,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办法单独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务通知(篇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四条 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初任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总局机关初任培训。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第六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初任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学计划,指导培训实施,评估培训质量,监督培训考核,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指导协调初任培训及与初任培训相结合的有关资格类考试。

第七条 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学、生活保障等,并负责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初任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 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初任培训教学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初任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九条 初任培训教师应主要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目标

第十条 初任培训对象为经考试录用进入各级税务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其他新录用人员也可参加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分为:院校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A类)、院校非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人员(C类)三类,实施分类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目标是使新录用公务员: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了解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国家行政机关基本职能,能够正确履行公务员义务,行使公务员权利。

(三)掌握依法行政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知识,培养依法行政意识,初步具备依法行政能力。

(四)了解税务机关职能和主要业务工作岗位职责,初步掌握税收工作程序、方法和基本业务知识、技能。

(五)树立良好的税务职业道德,熟悉税务人员行为规范,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通过参加相关考试,取得上岗、执法等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十三条 初任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公共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等模块;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等模块。具体课程设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执行。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基本教材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教材及其他指定教材。在主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

编写或选择其他初任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初任培训对象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初任培训对象如参加了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应继续完成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六条 初任培训以集中脱产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在按规定时间完成集中脱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以到基层实习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A类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时间均不少于15天。B类和C类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其中公共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初任培训应在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进行,特殊情况经人事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先到岗后培训,但必须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完成培训。

第十九条 初任培训原则上统一在两个时段进行,上半年一般应安排在3月中旬开始施训,下半年一般应安排在10月中旬开始施训,特殊情况经报税务总局,可根据需要安排。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条 初任培训依据税务总局对培训目标、内容、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初任培训一般实施环节包括:省税务机关负责人授课、公务员宣誓、军训和其他方式的品格意志训练、公共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贯穿于全过程的作风培养、各培训阶段的考核、培训结束时的相关资格类考试、结业鉴定等。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7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指导或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成初任培训项目组,项目组主要负责:执行计划、落实保障、监控过程、反馈信息、规范管理、跟踪质量、协调工作、调遣资源等。

第二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送下一初任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天数、培训对象类别和人数、主要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式、承办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以及需要税务总局协调的相关事项等。于初任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初任培训总结及学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税务机关之间初任培训优势互补、合作办班。受委托的省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 初任培训考核采取考评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省税务机关初任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税务总局结合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统一进行。税务总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省税务机关初任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省税务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参训率情况、培训经费情况、培训档案情况和培训合格率情况等。

对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培训制度和培训规范情况、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保障情况、学员档案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对学员考核采取过程中评价、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中评价主要考核学员在初任培训过程中遵守学习纪律和完成学习任务等情况。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主要考核学员经过初任培训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等情况。考核的实施及结果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8]37号文件及有关初任培训统一教材为依据,建立初任培训考试题库,根据省税务机关需要,提供初任培训结业考试试卷,并提供税务总局抽样考核试卷。

第三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初任培训期间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初任培训相关业务知识模块培训的考试结果。

第三十一条 初任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主要依据。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按期转正定级,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培训证书

第三十二条 承担初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经初任培训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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