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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

发表时间:2024-10-05

最新银行通知。

我们听了一场关于“银行通知”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公告通知就像我们的“熟人”。 单位主体发出的公告通知更加具有官方性和权威性。

银行通知 篇1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字号 大 中 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10-09-29 15:51:16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 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 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 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银行预留签章。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机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应指定人员负责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及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第十二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银行预留签章。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机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应指定人员负责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及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银行通知 篇2

银行通知:确保账户安全,防范诈骗活动


尊敬的客户们:


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客户反馈的诈骗案例。为了确保大家的账户安全,我们向所有客户发出此次通知,提醒大家密切关注账户动态,加强安全意识,共同防范诈骗活动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诈骗活动也层出不穷。诈骗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诱骗,窃取客户账户信息,从而造成财产损失。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一直致力于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是我们也需要客户的积极配合与警觉性来共同维护账户的安全。


我们强烈建议所有客户保持敏感的账户信息。切勿轻易透露个人账户、密码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给任何陌生人。银行工作人员或警察部门从不会要求您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如有此类要求,请务必提高警惕,立即报警并与银行联系。


客户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设备。避免将密码、账户信息写在纸上或者设置容易猜测的密码,比如生日、手机号码等。在电脑或手机使用完毕后,切记注销账户,在公共场所尽量不要使用他人的电脑或手机进行网银操作。


客户应定期检查自己的账户信息。及时下载银行官方推出的安全更新软件,确保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安全。若发现异常交易、账户金额异常或者账户信息突然有所改变,请尽快与银行联系,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提高防范意识也是确保账户安全的关键。银行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例如设置了验证码、短信提醒等服务。客户们在接到银行的短信或电话后,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来路不明的信息或电话。如有疑问,应与银行客服电话核实。


我们也鼓励客户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与分享。将自己的防骗经验告诉身边的亲友,不要让他人上当受骗。通过与银行共同合作,增强对新型诈骗手段的了解,学习如何判断和应对不同的诈骗情况,也是提高防范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尖锐的金融安全威胁下,我们银行呼吁客户与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账户安全的建设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确保账户安全。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强系统的安全性,完善内部的安全保障措施,致力于打造更安全、更可靠的金融环境。


我们诚挚地感谢客户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坚信,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我们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金融体系。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银行管理团队

银行通知 篇3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实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即将于9月1号实施,就社会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或委托人开立的内部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结算需要,《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改进?

答:为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便利多种所有制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转账结算,《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改进:

一、遵循自愿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并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可以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此条款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一是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二是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是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四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对象。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允许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是其基本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个人因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组织推广。

四、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何通过该账户推广信用支付工具? 答: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和洗钱犯罪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加强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方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打破了传统的“对公”、“对私”界线,可促进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同时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三个功能:一是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二是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支付工具。三是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高收入者如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文艺体育明星、外企白领等,希望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满足其投资和消费需要,体现其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因此,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和使用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资金结算,也体现了银行针对个人用户的差别化、高附加值服务,它对存款人的经济、信用条件要求较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推广应用支付工具可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且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还可以为银行提供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创造便利的转账条件。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自主决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个人银行卡账户和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借记卡),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对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开立的储蓄账户,可由委托单位一次性统一办理手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推广和扶持。为此,商业银行应做到:首先,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人信用支付工具。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自身独具特色的支付结算服务优势,提供面向个人客户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资金结算功能,力求做到既要方便客户使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体现信用支付工具的独具特色,促进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全面发展。其次,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环节上,银行也要严格区分普通转账结算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以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为目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审查其信用状况,可通过对其职业、收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分析其信用水平,必要时可要求存款人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强化其信用基础。同时,银行应积极参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为个人信用支付工具的使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及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在手续和费用上都不会增加存款人的负担,甚至还会减少费用支出。存款人新开立或将活期储蓄账户转换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存款人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只需按规定支付少量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仅从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来看,按现行规定,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在办理汇款和使用银行汇票,5000元以下的汇款需按每笔汇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5000元(含)以上的每笔需支付50元手续费;而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通过其办理转账结算,只是与单位一样支付手续费,如一笔汇款只需支付0.50元的手续费,另外再按规定支付电子汇划费,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一般也不会超过10元。同时,单位委托银行向个人办理代扣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和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业务的,由于发起委托收付款业务的是收费单位或付酬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个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问:《办法》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或大量使用现金,既导致其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也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为此,《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方便了其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便利其经营活动,规范其财务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支付的生产营经营资金不能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问:取消对开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条件,对存款人和银行有什么好处?

答: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又能做到放而不乱,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问:《办法》的实施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有哪些影响?

答:鉴于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政策和行业状况,没有改变券商的现行做法,不会对其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息差收入问题,二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取现问题,《办法》在制定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办法》在制定时,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2]第3号)的管理要求,并根据专用存款账户的功能和性质,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同时,《办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故不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除此之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进入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所以,《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办法》已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对象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中规定,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问:为什么《办法》强调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答: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办法》在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体现。

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我国已在《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将严格遵守《公约》中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遵循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必须认识到“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账户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门户,是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基础,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前提。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通过规范银行账户制度,加强账户管理,有利于防止利用银行账户逃债、逃贷、逃税和套取现金,有利于打击洗钱行为和防止腐败。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为防止存款人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问: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办法》?

答:《办法》对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作了重大变革,且政策性、操作性强,为贯彻实施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做了大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办法》按照经济、金融改革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了较大的调整,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供相适应的支付工具和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并采取了不少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性经济、金融报刊杂志上刊登《办法》,并配发相关评论。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的专访。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意义、作用及各项规定等,有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以及自觉遵守《办法》各项规定的意识。

(二)加强培训,熟悉《办法》。由于办法影响面大,政策性强,操作性强,为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实质精神,理解、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开、销户程序,做到职责明确,正确办理和使用,人民银行总行在7月底8月初分别对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了培训。随后,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了辖内培训,商业银行总行组织了对其分支机构的培训。

(三)确定实施步骤,保证《办法》执行。《办法》的实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便于各银行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分步实施的步骤、新旧账户的过渡、各类申请书的格式和使用、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与备案、个人银行账户的确认等进行具体的部署。

(四)要求各银行改进服务,办好结算。各银行在开户和结算上为客户进一步改进服务的同时,着重做好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账户开立和其支付工具的推广工作。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便捷、安全和自身独具特色的支付工具,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银行通知 篇4

2017年根据国务院放假通知,创富部落对于中秋节与国庆节业务受理及值班安排如下:

1、中秋节:20zxx年9月26日至9月27日(星期六至星期日)2天连休,20xx年9月28日(星期一)起恢复正常上班;节假期期间提现业务暂停,20xx年9月25日(星期五)17:00之后提交的提现申请,将在20xx年9月28日(星期一)统一处理。

2、国庆节:20xx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星期四至下星期三)7天连休,20xx年10月8日(星期四)起恢复正常上班;节假期期间提现业务暂停,20xx年9月30日(星期三)17:00之后提交的提现申请,将在20xx年10月8日(星期四)统一处理。

3、客服电话及在线服务将暂停服务,您可以发邮件至……,创富部落会在假期结束后及时为您处理。

4、假期不审核借款申请,不新发布借款项目。

5、为了避免资金到账不及时,建议借款用户提前充值,做好还款准备。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创富部落的关注和支持,祝您节日愉快!

银行通知 篇5

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结合总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出台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15项金融服务和支持保障举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内蒙中行力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积极支持医疗卫生、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医药科研等防疫领域,及其上下游客户在服务、生产、建设和科研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投资银行专业优势,为防疫、抗疫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专业咨询和服务支持。

二、全力支持抗击疫情企业信贷需求。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_部署要求,加大抗击疫情企业信贷投放,优先安排全国及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客户的信贷规模,支持企业扩大产能、增产增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平稳有序供给。运用“中银信贷工厂”模式,对卫生防疫相关的医院、医药生产、销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提升审批效率,实行优先办理、快速审批,满足防疫性信贷资金紧急需求,持续强化对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三、降低防疫抗灾企业融资成本。向防疫抗灾类企业提供专项贷款规模,通过降利率、免费用等方式给予最大优惠,降低其融资成本,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周转。主动对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客户,对可享受再贷款政策企业的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在当前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降低50个基点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客户再下调5-20个基点,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四、帮扶受疫情影响企业纾难解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经营遇到临时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客户予以重点帮扶,及时了解和跟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灵活处理额外息费减免等问题。特别对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通过续贷、展期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业务连续性。针对地区延迟复工情况,可在银企双方协商下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企业因疫情导致的贷款逾期、违约等情况,协助企业积极向中国银行总行争取异议申请,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其征信等进行合理调整。

五、面向抗疫医护人员、高校师生等群体提供捐赠和保障。与我行综合经营公司—中银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中银守护·平安天使”抗击疫情专属保险保障计划,为我区驰援湖北疫区和奋战在自治区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每人最高100万元的保险保障,保费总价值超过400万元,保障2万人以上;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第一时间提供理赔服务。依托中国银行总行“善源公益”平台,提供高校基金会线上募资服务,精准对接跨境募资需求,确保高校基金会境内外抗疫募资渠道畅通。同时,积极对接高校,了解其防疫物资需求,尽中国银行所能,为高校教师和学生提供防疫安全保障。

六、开辟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全球化优势,优先为境内外捐款、防疫专用款办理汇款及清算解付业务。其中,全力协调、加快解付海外机构向境内分行与抗击疫情有关的汇入款项,确保以最快速度入账。为政府机构和疫情防控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实时应急金融服务。根据需要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提供上门金融服务,全力保障相关部门和企业疫情防控用品全球采购紧急资金支付。对与抗击疫情相关的保险金赔付,第一时间予以办理,确保及时到账。

七、打通线上对公金融服务渠道。加强对客户企业网银、企业手机银行服务支持,拓宽对公客户账户开立、在线结汇、跨境汇款等服务线上办理渠道,提供操作指导、故障排除与技术保障,保障线上渠道产品功能便捷高效。对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银税贷”“网融易”等线上融资服务,满足小微企业快捷、便利、安全的金融需求。发挥“中银票e贴”等线上产品优势,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医疗、疫情防控企业票据融资业务,为医疗、防疫用品制造企业开通假期贴现业务申请渠道,增加投放规模,降低融资利率。

八、免收捐赠和防疫款项汇划手续费。疫情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线上渠道向慈善机构账户、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专用账户等汇划捐赠款项、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对通过信用卡账户向湖北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专用款项形成的手续费,中国银行将及时进行冲销。

九、提升个人客户线上金融服务。以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综合金融门户为统一入口,推广网上银行、微信银行、95566客服等电子渠道,为个人客户办理139项业务,提供530个金融服务功能,实现个人客户随时、随心、随地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根据要求需要面签的除外)。同时,自2020年1月27日17:00起至4月27日17:00止,对中国境内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的'个人网银跨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免收3个月手续费;对中国境内的手机银行客户,继续实行跨行人民币汇款业务手续费全免优惠。95566客服对客户的咨询、建议、投诉,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提高疫情期间的服务处理效率,保证服务及时性和连续性。

十、提供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自动延期服务。客户如持有中国银行使用纸质定期一本通、储蓄存单开立的大额存单,或已设定为到期不转存的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在2020年1月31日(含)至2020年3月31日(含)期间,中国银行将按存入时约定的利率将该笔存款自动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客户可选择在疫情相对平稳后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支取和后续业务。

十一、全力支持疫情期间个人贷款需求。开辟个人贷款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压缩贷款流程,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全力支持涉及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物资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微信、缤纷生活等电子渠道办理的信用卡账单分期、灵活分期、现金分期等卡户分期业务(不含自带分期功能的卡产品),可享受费率8折优惠。

十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人员加大金融服务保障。对于个人贷款客户,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和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在疫情期间个人贷款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按照人民银行异议处理流程进行征信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迟还本、贷款展期重组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可为其调整个人贷款还款安排,延后还款期限。对于信用卡客户,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和因疫情被隔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无法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的,不视为违约,相关利息费用可予以冲销;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按照人民银行异议处理流程进行征信修复。

十三、合理安排网点营业和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监管机构部署要求,结合各盟市、县域疫情变化情况,全面统筹网点营业安排。以保障基本和应急金融服务为目标,采取“一周一计划”,合理灵活调整营业网点数量、营业时间和人员弹性排班,以多种形式做好客户公示公告。对于政府机构和防疫企事业单位提出需要配合的紧急资金划转、支付、取现等服务需求,立即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优质高效完成应急任务。

十四、切实加强营业场所安全防护。围绕厅堂管理、客户服务、消毒防疫、应急响应等方面,做好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足量配备体温测量仪、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坚决杜绝防疫物资短缺而开门营业的情况。在营业网点入口、智能服务和依附式自助服务区、客户等候区等客户高频接触区域,配置手部清洁及消毒物品,便于客户使用。对所有营业区域,每日至少消毒三次。特别针对网点密码键盘、操作屏幕等客户高频接触部位,每日多次消毒,保障客户和员工安全健康。如有营业网点发生新冠肺炎患者停留的情况,立即报备当地政府和监管机构,并临时关停该网点,请当地疾控中心指导,立即开展全面清洁消毒。

十五、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健康。将员工和客户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聚焦业务一线和营业网点员工和客户,加大安全防护力度。为所有员工和客户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工作场所通风、消毒、口罩、体温检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为员工提供免费心理援助热线,增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党委将坚决贯彻落实__、总行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监管机构决策部署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举全行之力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和支持保障,做到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内蒙中行力量。

银行通知 篇6

一年一度的农历春节已经近在眼前,在此先预祝全体员工新春愉快,万事如意!20xx年春节公司放假安排如下:

一、放假时间

20xx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0xx年1月27日至20xx年2月2日调休,放假7日。

二、留守值班人员安排

值班人员:

姓名及电话:

值班时间: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工资待遇:月工资×200%

节日补贴:**元

伙食补贴:**元

三、注意事项

放假期间,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并按时返回。如遇非人为原因无法按时返回,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告假。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过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羊年吉祥!

xxx银行

20**年**月**日

银行通知 篇7

银行七天通知存款:默默守护你的财富


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中,人们时常感到时间不够用。为了满足人们对灵活性和方便性的需求,银行推出了一种特殊的存款产品——七天通知存款。这项服务旨在让客户在需要资金的时候享受到高收益和方便的取款方式。


七天通知存款是指客户不能在提前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在最初的七天内取款。通常情况下,客户需要提前通知银行七天才能取款,若未达到七天,将面临一定的罚金。这种存款产品的灵活性在于其综合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特点,既能满足客户长期储蓄的需求,又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取出资金。


七天通知存款相比于一般的活期存款,其最大的优势是利率更高。银行为了鼓励客户将资金存入这种存款产品中,通常会给予相对较高的利率。这种高收益的特点吸引了很多投资人的注意,他们可以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获得相比其他存款产品更高的利息收益。


七天通知存款还具有更多的安全性。相比于其他投资渠道,如股票、基金等,这种存款产品的风险更低。无论是市场波动还是金融风险,这些因素对于七天通知存款的影响相对较小。由于七天通知存款主要投资于低风险的金融市场产品,其本金几乎不会受到损失。


七天通知存款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最明显的一点就是需要提前通知银行七天才能取款。这也就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客户无法及时取出所需资金。七天通知存款通常需要一定的最低存款金额,一些小额储户可能因为没有达到最低要求而无法享受这项服务。


七天通知存款对于长期储蓄需要的人们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假设你正在为孩子上大学或者计划退休,你可以将一部分资金存入七天通知存款中获得更高的利率收益。此时,你的资金不仅得到了安全保障,还能帮助你实现长期的财务目标。


七天通知存款还适合那些经常拿出资金支付日常开支的人们。即使你需要频繁取款,七天通知存款的高利率仍然可以为你带来更多收益。与活期存款相比,你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息收入,并在需要的时候轻松取款。这种便捷的取款方式能够为你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在选择七天通知存款时,我们应该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如果你需要在短期内随时取款,那么七天通知存款可能不适合你。相反,如果你可以预先计划好资金使用情况,并且想要获得更高的利率收益,那么七天通知存款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银行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具备高收益和更多安全性的存款产品。它能够满足客户的长期储蓄需求,并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紧急资金支持。当然,对于每个人而言,选择存款产品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无论选择哪种存款方式,保护和增值自己的财富都是我们的首要目标。

银行通知 篇8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10号)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善和优化融资结构的要求,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于2014年6月24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笔稿范文网 BiJiAOGAo.cOM]

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年7月11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2014年6月24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拓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渠道,规范城镇建设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第五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获取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

第六条 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第七条 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第八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九条 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

第十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所募集资金应专项用于约定项目,且应符合法 第一条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企业在项目收益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且变更后的用途应满足本条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通过有效控制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对项目收益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项目收益票据交易结构和项目具体情况;

(二)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收益预测情况;

(三)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项目运营情况;

(四)由资金监管行出具的存续期内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情况;

(五)其他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项目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项目收益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项目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五条 鼓励对项目收益票据探索新型信用评级方式。鼓励对项目收益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通知 篇9

一般来讲,笔试成绩公布后,进入面试的人员会得到招考单位的电话通知,即通知你去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面试,电话通知是最常用的途径,因此,建议考生在笔试成绩公布后,有望进入面试的考生一定要保持手机畅通,并且千万不能在那段时间换号,不然很可能无法通知到你。除了电话通知外,一些单位还会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以及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进入面试的考生,因此,勤上网查询也是很关键的。

得到面试通知后,考生应该根据招考单位的要求,备齐所有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和确认面试,通过审查的考生缴纳面试费。一般对通过资格复审并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招考单位都会出具一份面试通知书或者面试准考证,上面会告知你详细的面试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面试当天,考生需要携带招考单位出具的面试通知书或者面试准考证以及招考单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准时到达面试地点,

凭面试通知书或者面试准考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进入候考区。

4、签到、上交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区之后,考生需要签到,之后由候考区工作人员宣读考场纪律以及面试后成绩的公布和体检的'安排等工作,宣读完毕之后,各考生要上交自己的通讯工具等物品。

准备就绪之后,便是组织考生进行面试顺序的抽签。抽签确定分组和进场顺序,有的地区是先抽分组签,再抽顺序签,有的地区是一次抽取确定分组和顺序,如:三 (1),表示第三组第1个进场。个别地区采取事先将考生分组和安排好顺序并安排好考场号,这种做法目前多数地区不再采用,因为无法保证公平,容易产生考官和考生事先串通的情况。

抽到第一的考生将由工作人员带到面试区进行面试,其他考生在候考区内候考。候考区和面试区是完全隔离的,候考的考生无法得知前面进行面试的考生的任何情况。

在这之中,候考的考生不得离开候考区,如需上厕所,将由同性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另外,如果面试是全天进行,中午,招考单位将给等待面试的候考考生提供免费的午餐。一般是盒饭,送到候考区。如果面试需要两天,则前一天的面试题和第二天的面试题是不一样的。

候考区内,

银行通知 篇10

招标投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营运用房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营运用房装修工程招标公告所属行业:其它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它 所属地区;海南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营运用房装修工程,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建设资金为单位自筹,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大英山西四路1号海港城大厦地上建筑十二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装修面积19339.37,其中首层1000为银行营业网点,首层其余部分及二至十二层18339.37为营运办公场所。2.3本项目共分施工和监理二个标段。保修期的施工监理。2.4计划工期: 120日历天。3.申请人资格要求施工标: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具有业绩,项目经理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2)监理标: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以上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每日上午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施工标每套售价,监理标每套售价,售后不退。施工标由企业拟派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携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的.二代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生产考核B证、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及安全考核A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省外企业还需由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携带二代身份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报名。(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总监注册证书、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5.投标文件的递交:2014 年5月9日9时00分.5.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半壁店59号

银行通知 篇11

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 银监会近日正式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促进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十条”)基础上,提出了以下更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

——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银行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细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鼓励和支持银行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进一步明确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相关目标的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

——明确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规范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表示,《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更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有助于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8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

速高8.7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7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多237亿元,连续3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8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4.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2%。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从去年末的7.8%升至今年8月末的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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