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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书

发表时间:2024-08-20

最新实习协议书(推荐7篇)。

随着经济时代的迅速发展,我们已经无法再忽视合同的重要性了。签订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真实合理的,我们应该怎么撰写合同?想要更全面地了解“实习协议书”的相关知识不妨来看看这篇文章,欢迎获取更多的知识让自己变得更优秀!

实习协议书【篇1】

甲方:

乙方:

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保管及签约注意事项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协议主体为用人单位(甲方)和学生本人(乙方),学校作为见证方存在。就业协议书主要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应承担的责任,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转递档案和户口迁移等手续。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必须立即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进行协议书信息登录,如不登录将不予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不予发放就业报到证。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分别为“学校留存联”、“用人单位留存联”、“学院留存联”和“学生本人留存联”,四联缺一不可。目前全年级,包含定向的学生,所有的就业协议书均发到学院了。但是保研的同学和以后考研成功的同学不发就业协议书。

1、就业协议书保管注意事项:

1)因为协议书四联有“无碳复写”功能,所以领取到协议书后不要过分折叠,不要用指甲等硬物在协议书上刻画,以免导致协议书污损;

2)协议书纸张比较单薄,建议大家用硬质文件夹装好,妥善保存,以免撕裂破损,影响使用;

3)建议在跑招聘会和笔试、初次面试时不要带协议书,等复试要求带协议书或者正式签约时再带协议书;注意保存,招聘会人多,以免将协议书丢失!

4)协议书万一丢失,需要在就业指导中心下载“遗失换发申请书”填写后,找学院副书记签字,到学校就业管理办公室(东院大学生活动中心三楼301)申请换发。但是需要公示两周时间,且该项业务在20_年3月1日之后才开始办理!所以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协议书,以免遗失耽误自己找工作。另,严禁弄虚作假,谎称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一旦发现,除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协议书内容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5)就业协议书一律使用原件,不允许采用扫描、彩印等手段复制就业协议书!学校作了特殊处理,复制品达不到原件效果。

2、签约注意事项:

1)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为甲方,学生本人为乙方,签约前各自填写完整自己的信息,协议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详细阅读协议书内容,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署个人意见;除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外如有其它约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填写在双方其它约定栏目内;了解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有用人自主权,如没有则要求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以免无法落户;四个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五个计划单列城市落户者必须经当地人事局盖章批准。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一般没有档案管理权,如需要将户口、档案关系迁到当地,必须提醒用人单位带好完整的四联协议书到当地人才中心办理审批及盖章手续。

2)签约需要用人单位现在落款“用人单位”处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如果有人事档案主管权,还需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处盖章;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人事档案主管权,则需要其主管单位(一般为当地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公章;之后学生本人签字,然后将协议书四联一起拿到学工办进行网上登记审核,再在辅导员处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见证章。至此,签约完成!

实习协议书【篇2】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周末回家学生在离校至返校期间的安全,结合我乡的具体情况,特签订以下安全协议。

1、学生在离校之前,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规。

2、学生周末在校外的安全由学生家长负责。学生在离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加任何破坏国家安全和损坏国家利益的活动,不得参与、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迷信及宗教活动,如有发生,班主任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承担,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生在离校后的居住期间,应当确保自身的安全,在离、返校途中、家里、娱乐场所、社会及社交活动等所造成的一切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校方不承担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4、学生在校外造成的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等),由学生和肇事者负责。

5、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地震等)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由学生负责。

6、学生在周五离校回家时和周日返校时严禁乘坐三无车辆,必须乘坐手续齐全的公交车,如无视学校规定私自乘坐三无车辆的学生,造成的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私家车接送孩子的家长,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家长自负;且严禁带接其他学生,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私家车家长负全责。

7、学生每周日晚必须上晚自习并住校,于周五下午离校,每周五下午到家后须由家长给班主任打电话报平安,并与周日下午15::00之前返校,周日学生返校时家长必须提前打电话向班主任告明自己孩子几点出发,已向学校返回。每周五下午学校放学后,学校负责把学生送出学校大门到街道处(即学校门口50米处的省级公路)。其余路段造成的后果学生自己承担。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学生家长持一份,班主任持一份。

9、本协议自学生家长和班主任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本学期结束。

学生签字:

年级: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长详细地址:

家长联系电话:

班主任(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习协议书【篇3】

实习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实习生):性别:年龄:身份证:

所在校园:专业:联系电话:

为推动实习活动的开展,明确各方的职责,保障各方的权益,此刻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各方就实习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

1、实习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不承诺乙方毕业时必须录用其为正式员工。如果实习结束,经双方协商愿意达成正式劳动协议,甲方优先录用乙方为正式员工。

2、其中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试用期。

二、实习岗位及工作时间

1、甲方根据客观状况,对乙方安排实习单位,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实习单位有关规定执行。2、乙方同意甲方和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生产、业务)需要或根据其工作表现和潜力,变动乙方的实习岗位和实习单位。

3、乙方承诺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到达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同意认真、主动、及时地完成甲方和实习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资料和任务。

4、乙方工作时间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实习单位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班),乙方将获得调休或加班工资,乙方应用心配合用工单位安排的加班工作。

三、实习管理

1、甲方应带给实习企业,包括生产、研发或办公的场地及相关条件。

2、实习期间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实习期满以后,应对乙方的实习表现做出客观鉴定。

3、如果实习期内及试用期内乙方不贴合甲方的工作标准,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此《实习协议书》,此期间的生活补贴不予支付。

4、实习期间乙方应遵守的规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2)乙方应遵守甲方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定;

(3)乙方应遵守甲方和实习单位的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物等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乙方有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实习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职责等行为的,甲方有权无偿予以辞退;

(5)乙方同意并承诺坚决不乘坐无营业执照的一切车辆(包括且不限于摩的、三轮车、电瓶车、私家车等);

(6)乙方同意并承诺如乙方在筏作时间或筏作场地或因筏作原因所产生的一切人身事故、伤害或其他经济及法律职责均由乙方自愿承担,与甲方无关;

(7)如乙方不能遵守相关制度,甲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实习协议书》。

四、实习报酬

乙方同意其实习工资试用期为_____元每月,试用期后为_____元每月,其他津贴待遇按用工单位规定执行。如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单位变动,乙方同意按换岗或换用工单位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带给贴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实习岗位实际状况,按国家规定向其带给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保密约定

乙方应爱护甲方和实习单位的财产,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守甲方的经营技术、生产、财物、人事、供销、业务等商业秘密。

七、知识产权

乙方在实习期间开发的项目成果所有权属于企业。

八、协议终止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可终止。

2、协议期满自然终止。

3、实习期间乙方如违反协议第三条第三第四款,甲方有权根据具体状况对乙方做出警告、通报或单方即时解除协议,终止乙方在甲方的实习。

4、实习期间乙方在说明原因并取得甲方同意的状况下,能够与甲方解除协议。

九、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调整或变更乙方的实习岗位和实习单位。

1、因生存状况或调整劳动组织需要。

2、根据乙方的工作潜力及表现;。

3、根据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的员工手册等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及《实习承诺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不可分割、不可分开解释、并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实习协议书【篇4】

甲方(聘用单位):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受聘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期间,试用人员不享受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除工资待遇外)。

第二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年日至年日止为见习试用期,(其中前15天为培训期,甲方和乙方双方双向选择,因不适应公司环境或甲方认为不适合公司工作劝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不予工资结算,同时签订的实习期合同作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转正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对试用期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2)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对试用期期间工作不适合的,请求辞职的权利。

2. 乙方的义务:

(1)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的义务;

(2)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实习协议书【篇5】

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

(参考版)

中国公司(以下称“派遣机关”)与日本(以下称“监理团体”)遵照两国各项法令,就监理团体及技能实习生接收企业等(以下称“实习实施机关”)针对派遣机关派遣技能实习生实施技能实习事业(以下称“技能实习事业”)的相关事宜,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技能实习事业旨在根据日本的各项法令,通过让技能实习生学习日本产业界拥有的技能、技术或知识(以下称“技能等”),谋求向海外转移技能等,以有助于培养肩负中国产业发展重任的人才,同时推进两国的相互理解和亲善友好关系。

第二章 技能实习事业的基本框架

(在日本的在留期限)

第二条 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的规定,在日本的在留期限分别设定为“技能实习1号”和“技能实习2号”。

2、有关“技能实习1号”在留期限,每位技能实习生不超过1年。

3、“技能实习2号”是指经技能实习生本人、技能实习生的所属机构、中国派遣机关、监理团体以及实习实施机关的同意,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转为“技能实习2号”在留资格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随后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技能实习2号”在留期限更新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在留期限。“技能实习1号”和“技能实习2号”在留期限共设定在3年以内。

(讲习及在日本国外的讲习或外部讲习)

第三条 根据“入管法”的规定,技能实习生入境后最初接受的讲习,应由监理团体根据相关法令妥善实施。

2、讲习时间为“技能实习1号”在留期限的6分之1以上。但监理团体在日本国外(中国)举办的讲习、中国的官方机构或教育机构举办的外部讲习内容符合下一条款规定的条件,技能实习生在入境前6个月之内已经实施了1个月以上且达到160小时以上的讲习时,可将讲习时间设定为在留期限的12分之1以上。

3、在日本国外(中国)举办的讲习或外部讲习,有关日语、在日本的一般生活知识以及有助于在日本顺利掌握技能等的知识,应在中国以讲义授课的形式(包括参观)实施。

4、监理团体应向派遣机关支付委托讲习费○○日元/人,按照实施委托讲习的人数,在技能实习生赴日前一起直接付给派遣机关。

(技能实习)

第四条 有关“技能实习1号”的技能实习,应在技能实习生和实习实施机关之间签署雇用合同的基础上,根据监理团体制订的技能实习计划,自讲习结束后开始妥善实施。

2、有关“技能实习2号”的技能实习,应在与“技能实习1号”相同的实习实施机关从事同一技能等的实习,在技能实习生和实习实施机关之间签订雇用合同的基础上,按照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关制订的技能实习计划妥善实施。

3、技能实习应在监理团体的负责和监理之下,由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进行。

(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

第五条 实习实施机关应针对技能实习生所要掌握的技能等配备拥有5年以上经验的专职技能实习指导员,并应配备了解技能实习生的生活,适合对技能实习生的生活进行咨询和指导的生活指导员。

2、监理团体应努力培养实习实施机关的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使其能够各自妥善进行指导。

(技能实习生的条件)

第六条 技能实习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目前在中国从事拟赴日学习掌握技能的相关业务,或者拥有曾经从事该业务的经验;

2、在日本结束技能实习回国后,预定从事的业务是在日本所要学习的技能等;

3、就赴日学习技能等,得到中国有关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机构或相应机构的推荐;

4、理解技能实习制度,并具有掌握技能等的`高度积极性;

5、年满18岁以上;

6、原则上没有曾在日本研修或技能实习的经历;

7、具有为掌握技能实习所需日语的基本素养。

第三章 有关职业介绍业务等

(通过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的业务合作进行职业介绍)

第七条 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为了顺利推进技能实习事业,按照两国的各项法令进行合作。根据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招募希望成为技能实习生的人选(以下称“技能实习生候选人”)、选拔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确保有接收意向的技能实习生的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提供咨询和信息、进行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的衔接、直至签订雇用合同过程中的职业介绍,按照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完成上述业务,并相互开展必要的合作。

(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在职业介绍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派遣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1)招募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并受理应聘申请;

(2)选拔符合第六条款规定的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整理、管理有关拟选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的应聘者名册;

(3)将(2)所述应聘者名册提供监理团体,并提供相关信息;

(4)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详细说明本协议书中规定的技能实习事业,并提供有关咨询;

(5)明确提出有关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的信息、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提出的劳动条件等招募条件,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说明、使其能够充分理解,并对聘用信息加以管理;

(6)采用与监理团体协商、达成一致的方法,采取妥善的措施使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与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之间进行衔接;

(7)掌握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的衔接结果。

2、监理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1) 招募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并受理招聘申请;

(2) 确认、确保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整理、管理聘用者名册;

(3) 将(2)所述聘用者名册提供派遣机关,并向提供相关信息;

(4)向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详细说明本协议书中规定的技能实习事业,并提供有关咨询;

(5) 向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提供有关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的应聘者名册,整理并管理应聘者名册;

(6)采用与派遣机关协商、达成一致的方法,采取妥善的措施使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与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之间进行衔接;

(7)掌握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的录用结果。

(派遣机关及监理团体的支援)

第九条 在协商的基础上,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应采取妥善的措施促使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与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之间顺利签订雇用合同。

(应聘者与聘用者的同意)

第十条 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通过业务合作进行职业介绍时,必须事先征得作为职业介绍对象的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的同意。

(严守秘密)

第十一条 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对于按照本章规定获得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与业务合作有关的职业介绍,妥善管理并承担保密义务。

(有关职业介绍费用的分担等)

第十二条 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开展与业务合作有关的职业介绍所需经费(以下称“职业介绍费”),应由双方根据本章规定的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负担方及其负担比例。

2、上述职业介绍费应与第二十三条所述派遣管理费、第二十四条所述各项派遣所需经费及第二十五条所述接收监理费明确区分,另行进行财务处理。

3、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应由监理团体负担的费用,不得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收取。

〔监理团体进行有偿职业介绍时仅收取第三条款所述实际发生费用〕

3、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监理团体应负担的费用不得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收取。但是,向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可收取向日本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的有关职业介绍手续费用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费用。

(技能实习生的确定)

第十三条 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经过由本章规定的职业介绍、与实习实施机关(聘用者)签订了雇用合同、办理完毕日本入境手续之后便成为技能实习生。

第四章 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第十四条 讲习期间的待遇:

(1)在入境后的讲习期间,监理团体应以讲习津贴的形式每月定期一次向技能实习生本人直接全额支付能够维持日本人平均生活水准的生活费。讲习津贴金额为每人每月○○日元(包括伙食费○○日元)。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技能实习生本人加盖收讫章或签收。

此外,因参加讲习在日本国内产生交通费用时,应在讲习津贴之外向技能实习生支付实际费用。

(2)监理团体应确保讲习期间的住宿设施,并免费借给技能实习生使用。该住宿设施里应备有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设备等。

(3) 讲习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并且不得在事先规定的讲习时间以外及非讲习日进行。

(4) 监理团体应为技能实习生投保外国人技能实习生综合保险等民间伤害保险等,如在讲习期间内发生死亡、受伤、疾病等时应采取保障措施。

2、技能实习期间(讲习期间除外,下同)的待遇:

(1) 讲习结束后,技能实习生根据与实习实施机关签订的雇用合同开展技能实习活动。该雇用合同在办理日本入境手续时签订,并于讲习结束后生效。此外,实习实施机关在签订雇用合同时,应将带有母语文本的劳动条件通知书一起发给技能实习生本人。

(2) 实习实施机关应按月在固定的日期直接向技能实习生本人支付全额工资。但可扣除法令规定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等。劳资双方如签有自工资中扣除费用的协议时,可在该范围内扣除。另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扣除额不得超出实际发生额。

此外,实习实施机关支付工资时,如果支付现金,应在交给技能实习生工资支付明细表时,要求技能实习生本人在工资台帐上加盖收讫章或签收;如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则应签订有关账户转帐劳资协议,取得本人的书面同意后向其交付工资支付明细。

如果在技能实习期间发生日本国内的交通费时,根据实习实施机关的规定,应向技能实习生支付差旅费等津贴。

(3)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关应确保技能实习期间的住宿设施,有偿或免费借给技能实习生使用。

(4) 技能实习期间规定劳动时间,除休息时间外,原则上为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但是,如果签订了劳资协议,则可以在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其从事时间外劳动及休息日劳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增额工资。此外,即使让技能实习生在规定的时间以外、休息日或深夜工作,实习实施机关也应该遵守技能实习制度的宗旨,注意避免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时间过长,确保可以对技能实习生进行指导的体制。

(禁止收取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 派遣机关、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关(以下在本条款中统称为“派遣机关等”)不得向技能实习生或其配偶、直系或同居亲属等其它在社会生活方面与技能实习生有密切关系的人(以下在本条款中统称“技能实习生等”)收取该技能实习生在日本从事技能实习的保证金。

2、派遣机关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技能实习生等代管在日本从事技能实习相关的金钱等财产,并且不得计划在该技能实习结束为止为其代管金钱等财产。

3、派遣机关等与技能实习生等之间不得签订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涉及违约金内容的合同,以及其它计划非法转移金钱等财产的合同,并且不得计划到该技能实习结束为止签订类似合同。

(技能实习的中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听取技能实习生本人情况的基础上,经派遣机关、监理团体以及实习实施机关协商,责令该技能实习生中止技能实习回国。

(1) 违反第六条规定时;

(2) 违反第二十条(4)规定时;

(3) 因其它可归咎于本人责任的理由,不能继续或不适宜继续进行技能实习时。

(技能实习生的临时回国)

第十七条 技能实习生在“技能实习1号”或“技能实习2号”在留期间内临时回国,经监理团体及实习实施机关认可,且获得日本入国管理局的再入国许可,可以获得○天以内的临时回国假期。

另外,关于费用负担,应考虑临时回国的理由,由技能实习生、派遣机关、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关协商决定。

第五章 派遣机关、监理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派遣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除本协议书各项条款规定外,派遣机关还应承担肩以下责任和义务。

(1) 配备有关技能实习事业的事务负责人或联系负责人;

(2) 向本国政府提交办理关于技能实习生赴日及在留的各项法律手续;

(3) 按照第三章的规定,选拔技能实习生候选人;

(4) 实施赴日前体检(包括牙科检查),并将体检结果通知监理团体;

(5)以接受委托的形式实施或协助进行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讲习等,举办赴日前说明会;

(6) 准备在日本办理入境及在留手续所需要的资料;

(7) 与监理团体之间联系、协调,以及其它推进技能实习事业顺利实施的必要业务。

(监理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除本协议书各项条款规定外,监理团体还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配备有关技能实习事业的事务负责人或联系负责人;

(2) 向日本政府提交办理技能实习生赴日及在留的各项法律手续。但是关于在留手续可以由实习实施机关办理。

(3) 确保技能实习生的住宿设施及讲习设施。但关于住宿设施,也包括由实习实施机关提供的设施;

(4) 制定有关“技能实习1号”的合理技能实习计划;

(5) 根据技能实习计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实习实施机关合理开展技能实习活动;

(6) 对实习实施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5)中所述的除外);

(7) 妥善处理技能实习生的各种咨询;

(8) 由于实习实施机关的破产等不能归咎于技能实习生责任的事由,难以继续进行技能实习时,确保新的实习单位(仅限于技能实习生希望继续技能实习的情况);如因实习实施机关破产倒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找到新的实习单位而导致技能实习生回国时,实习实施机关应妥善处理、给予相应补偿并提供归国机票。

(9) 与派遣机关之间联系、协调,以及其它推进技能实习事业顺利实施的必要业务。

(指导技能实习生应遵守的事项)

第二十条 派遣机关须要求技能实习生在日本在留期间遵守以下事项。同时,为了使技能实习生在日实习期间确实遵守这些事项,应协助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予以指导。

(1) 服从技能实习指导员及生活指导员的指导,以诚实态度完成技能实习;

(2)回国后重返工作岗位时有效运用所学技能等为国家的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3) 单身赴日,不得以同居的目的叫家人赴日;

(4) 不从事在留资格之外获取收入或报酬的活动;

(5) 在日本在留期间,自行负责保管护照,并随身携带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6) 技能实习结束后迅速回国。

(回国后的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团体应协助派遣机关对技能实习生回国后是否能在本国有效地运用在日本所掌握技能等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2、派遣机关应对回国技能实习生是否有效运用在日本所学技能等的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向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关进行通报。

(有关事故、犯罪、失踪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有关技能实习生的事故、犯罪、失踪时,监理团体应将实际情况及时通知派遣机关,并依照日本各项法令等的规定,通过双方协商妥善予以解决。

第六章 关于费用负担等

(派遣管理费明细)

第二十三条 在推进技能实习事业方面,派遣机关所需费用(以下称“派遣管理费”。但下一条规定的各项经费以及有关选拔、确定技能实习生候选人等的职业介绍经费除外)如下:

(1) 派遣机关实施技能实习生候选人派遣前的体检及牙科检查的准备所需费用及其它实施该项体检的相关费用;

(2) 赴日前的日语学习、在日生活指导等讲习所需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内的停职补偿费;

(3) 与派遣国的企业或监理团体之间进行联系、协商所需费用;

(4) 作为派遣机关,向日本派遣员工等协助对技能实习生进行咨询和生活指导所需费用(包括技能实习生遇到事故时,派遣机关员工发生的协助应对费用);

(5) 派遣机关为推进本事业所发生的其它费用。

(派遣所需的各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除上一条规定的费用外,派遣技能实习生还需要以下各项经费:

(1) 体检费及牙科检查费;

(2) 护照及签证申请手续费;

(3) 派遣前及回国后的国内差旅费;

(4) 其它有关派遣技能实习生的国内费用。

(接收监理费明细)

第二十五条 在推进技能实习事业方面,监理团体实施监理所需要的费用(以下称“接收监理费”)如下(但关于技能实习生候选人的选拔与确定等职业介绍经费除外):

(1) 与派遣机关进行联系和协商所需费用;

(2) 选择确定实习实施机关所需费用;

(3) 在日本国内举办说明会等接收准备工作的费用;

(4)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往返差旅费;

(5) 在讲习期间发生事故等时采取保障措施的费用;

(6) 实施讲习所需费用;

(7) 对实习实施机关进行监查和走访指导所需费用;

(8) 确保住宿设施所需费用;

(9) 针对技能实习生的咨询采取对应措施所需费用;

(10)与技能实习事业相关的洽谈及情况考察等访问派遣国所需的差旅费;

(11) 监理团体方面为推进本事业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技能实习事业所需费用中,关于第二十三条中的派遣管理费及第二十四条中的派遣所需各项经费,由派遣机关和监理团体相互协商,负担合理的费用;关于第二十五条的接收监理费,由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负担。但是关于技能实习生为了技能实习赴日以及技能实习结束后回国的路费,由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负担技能实习生从离开中国的最后地点到技能实习结束后返回中国入境后的最初地点之间的往返旅费。

(派遣管理费等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团体决定负担第二十三条中的派遣管理费及第二十四条中的派遣所需各项经费的一部分时,应将双方认可的适当金额汇至派遣机关。在此情况下,派遣机关应就监理团体负担的派遣管理费及派遣所需各项经费的明细另行通知监理团体。

2、技能实习期间(含讲习期)的派遣管理费为每人每月日元。

3、监理团体每月向实习实施机关征收派遣管理费,个月一次汇总之后汇至派遣机关。

4、关于派遣管理费的处理,应开设专门账户,与支付给技能实习生的讲习津贴和工资明确区分,不得从讲习津贴及工资中收取。

第七章 附则

(关于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附属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 关于及,依照另行制定的《关于技能实习事业的协议书附属备忘录》。

(协议书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本协议书的条款解释方面产生疑义、或有关本协议书的未尽事项,双方应遵循技能实习事业的目的协商决定。

(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当发生与技能实习事业相关的纠纷时,派遣机关与监理团体应尊重技能实习事业的宗旨及日本的各项法令,在避免损坏双方友好关系的同时加以协商,努力予以解决。如双方确实无法解决时,应服从日本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

(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日本相关行政机关就本协议内容中的抵触条款或本协议中未尽事项进行指导时,应服从指导。同时,监理团体应迅速将该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机关。此后,该内容优先适用于本协议书。

(协议书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书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而终止,同时失去效力。

(1)本协议书规定对象的技能实习事业结束时;(本协议书的终止日为技能实习事业的终止日。)

(2)在技能实习期间无法继续实施,技能实习生回国时(在此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书的终止日为书面通知的发出日)。

双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本协议书的正本分别用中、日文作成,中、日文本各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各执中、日文本一份。

(派遣机关)(监理团体)

中国日本国

代表代表

签名签名

年月日于国

实习协议书【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在校大学生职业规划的发展;同时,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和保障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在校大学生实习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甲方职责及义务

1、甲方负责把贴合条件的学生安置到企业集团,国际,电子,电子,担任操作工一职。具体工作地点按照各个高校代理招聘的人数定。

2、甲方负责核实企业集团,国际,电子,电子的经营状况、并如实向校园与学生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招聘要求及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公司环境等相关事宜。

3、甲方带给的就业信息及对学生的承诺务必真实并与安置的单位实际状况相贴合。如乙方体检复查不合格、自身不适应或带给个人虚假资料或被用人单位辞退者、乙方自愿放弃而回到校园者,则其与甲方无关。

4、甲方负责对乙方入职之日起跟踪服务直到协议期满。

5、甲方保证乙方的待遇为60天/11小时制,工资待遇_______元/月,包食宿。

6、甲方有义务对在职人员的监管,并进行必要的在职培训。

7、甲方相关事务人员应督促乙方备足各种外出费用,生活用品、零用钱等

为保证各位新入职员工在实习工作当中的切身利益与安全问题,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薪资以现金方式按时足额发放。

二、我单位承诺为派遣实习学生带给吃饭,住宿。

三、我单位派遣职工随同前往及回到。

四、我单位承诺不收取学生任何费用。(车费自理)月份走的月底之前报名者和月份走的月号之前报名者回到的时候车费减免30元人民币。

五、我单位将统一组织、安排,包车前往目的地。

六、我单位保证合同期满,能够自由选取辞职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甲方企业实习期间,务必服从甲方企业的管理,认真执行甲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对于危害自己的劳动条件和被要求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时,可对甲方企业提出疑义、批评、检举和控告;

3、若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两日通知甲方,在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负责带给的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照片4张等。

5、乙方工作未满7个工作日将不予结算工资

一:个人承担车费,由公司统一收取单程车费200元{此费用只用于学生出行费用}。

二、服从公司对岗位进行合理管理与调配。

三、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职责,本人愿承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1-5倍的罚款,或承担法律上的职责。

四、工作期间,谨记不迟到、不早退、用心完成分内工作(有特殊事情需请假的,须提前2-3天请假,并说明理由)。不无故旷工或擅离职守。(旷工一天扣两天基本工资)

五、不得故意和过失泄露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密,及我职务范围内之业务机密。

六、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职业伤害,本人决不向公司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七、在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本人愿理解公司财务部及人事行政部的调查。

八、若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务必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行政部,且在离职前将本职工作完整地交接清楚,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支款等。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公司将保留要求按试用期工资三倍赔偿的权力,并追究担保人(招聘代理人)的连带职责。

九、若被公司证明或认为不贴合用人条件,公司有权发书面形式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

十、如违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上述承诺,愿意理解公司辞退、罚款及追偿的处理。

四、薪资结算、核算方式:_______________

1、工资结算时间:实习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随公司人员发放工资时间发放,人员实习期满办理离职手续,再将工资给予结算。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因经济环境、地震、较大火灾、地区性瘟疫、战争、政府合法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双方透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终止。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其他附加条件:

甲方为乙方带给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的后续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包括:

1、乙方私自外出(打架斗殴、纠纷等)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后果与甲方无关。

2、乙方务必遵守甲方企业的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身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鉴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实习协议书【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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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学生实习管理协议书正文内容

实习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时间: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

学生参加实习工作,是学校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学生的实习技能,为就业前打下良好的基础,各个专业的学生均应认真参加实习,培养和提高自己实际工作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实用人才。为了达到实习目的,使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和学校都满意,强化实习工作的管理,为此,特签订本协议。

一、由学校或学校指定的机构严格考察实习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用人的需求、学生待遇、该单位的合法性等,为实习学生推荐好单位,以确保学生实习的正确进行。

二、学校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为学生推荐实习用人单位,学生按照本人自愿和家长同意相结合的原则自愿选择确定实习单位。

三、家长督促学生严格遵守《________职业教育中心学生守则》,实习期内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调换岗位。凡学生本人未经同意私自退出实习者,不能正常毕业,并根据情节作延缓半年或一年发放毕业证和等级证的处理。实习学生若要调换实习单位,必须经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学校同意后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调换。

四、家长和学校密切配合,指导好学生实习。鼓励学生取得良好的实习成绩。在实习过程,家长如得知子女发生重大事情,应及时向学校反映,共同求得妥善解决。实习生若违背实习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其后果应由本人和家长自负。对违纪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开除。

五、学生实习期间,家长可自愿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家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

学生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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