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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发表时间:2024-06-26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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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1

某某法院执行局情况汇报

市中级法院执行局:

一、2007年以来执行工作收案数为***件、收案标的为***万元、结案数为***件、结案标的为***万元。

二、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未结案件的数量为零。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执行难”问题客观上仍然存在,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申请执行人方面:

1、市场交易、经营风险意识差。经营和交易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意识。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其实就是等于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了法院的身上。

2、诉讼风险意识差。表现在诉讼不及时,诉讼前被执行人就已经下落不明或者诉讼时不知道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3、执行风险意识差。申请人一般认为只要打赢官司,案件到执行阶段法院就得负责还钱,不闻不问,无执行风险意识,或者盲目地要求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稍有不慎就会认为法院是在袒护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方面:

1、被执行人难寻。我县经济相对落后,被执行人主要集中在农村,外出务工较多,这给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带来很大的困难。

2、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诚

信意识,故意藏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被执行人自身最清楚,被执行人如把自己的存款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存储,法院难以取得确切证据。

3、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在农村有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家徒四壁,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也比较低,根本无力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大多已被关押,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家庭共有财产难以分割,这类案件基本上也就随着被执行人的入狱服刑而“冷冻”,难以执结。

4、不动产执行变现难。在处理债权与生存权的矛盾中,我国法律为保障生存权,选择了后者。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际生活当中,被执行人有两处房产的很少,且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其难以变现,所以造成有财产也不能执行到位。

(三)法院自身的原因:1、审判上的原因。民事案件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一般只注重的实体处理,而往往忽略对被告的财产的注意,没有充分考虑今后案件的执行问题;个别案件由于判决主文语义模糊不清,执行时难度很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既判力强,执行率差。2、执行上的原因。我县人口较少,关系比较复杂,打官司拖关系、找熟人,无形中法院办案就受到制肘。加上近年来信访形势日益严峻,

少数执行人员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工作缺乏主动性,思路不宽,综合办案能力不强,削弱了司法权威,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

3、法院执行力量、经费、装备比较缺乏。对可能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外出下落不明,要经常去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法院的人力、物力难以支撑。我院执行局办案只有手拷加上*辆执行用车,有*辆使用年限超过*年,车况很差,其余再没有什么可以依托的,如遇暴力抗法时,显得很无助。目前,*名执行干警中有法官资格的只有*人,执行力量、装备和执行人员素质与所承担的任务和执行难度不相适应。

(四)执法环境方面:

1、社会诚信度不够。社会诚信缺失、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较低,有故意拖延履行的情况。以信用社案件为例,相当一部分债务人认为公家的钱全部偿还太“吃亏”,能拖就拖 ,往往最终是以信用社放弃了部分债权为代价结案,被执行人在违法中尝到了甜头,这在客观上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依然存在。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在地方或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地方或部门利益往往占上风,法院执行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所谓“合乎情理”的压力和阻挠。在执行行政机关、村委会等特殊主体是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积极协助配合,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严重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司法救助基金机制仍不健全。对于申请

人为弱势群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由于政府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拨付司法救助基金,致使这类案件长期不能执结,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五)立法方面:“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的状况。有些方面需要法律作出相关规定却还是空白;有些规定太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又过于保守和人性化,严重地束缚了执行工作的手脚;而有些规定不太合理。比如作为强制措施的拘留,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十五日,达不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拘留与履行判决相比还是划算,法院最多也就是把人关个十五天就放出来。还有的更是错误地认为拘留可以代替履行义务,法院既然把我拘留了,那钱也就不用还了。

四、希望人大帮助解决的问题。

1、视察评议法院执行工作。

2、专项调研法院执行工作。

3、个案监督法院执行工作。

4、助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2

徽州区法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

创先争优活动是学习实践活动的延展和深入。我院应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审判执行等工作实际,勇于改革创新,注重实效,从而实现法院工作的新发展、新突破。

一、紧密结合法院实际,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实现“五创先”、“五争优”

我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争创主题,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实现“五创先”、“五争优”——即“坚持思想政治创先,党建活动争优;坚持法院管理创先,队伍建设争优;坚持审判理念创先,案件质量争优;坚持依法办案创先,调解案件争优;坚持廉洁司法创先,法院形象争优。”具体来说是:坚持用先进的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法院党建工作进入全区的优秀位次;坚持法院管理创先,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促进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造就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坚持创新审判理念,认真落实第一要务,提升案件质量,确保案件成为“铁案、精品案、和谐案”,案件质量争优;坚持依法办案,充分发挥调解功能,调解优先、积极调解,争当优秀调解能手;坚持廉洁司法创先,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廉洁、为民,树立人民法院的优秀形象。

二、创先争优重在行动 创先争优是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的经常性实践活动。群众认干不认说,党支部和党员在工作中体现出来先进性,才能真正得到群众认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能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墙壁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中、工作中。各支部要行动起来,每位党员要行动起来,切实使该项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为此要在全院开展“五项活动”,一是开展“党性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党员开展重温入党誓词、回顾党的成就,学习党的历史、研读党的方针政策、领导干部讲党课等活动,强化对党员的党性教育。解决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问题,明确我们行动的指南,搞清楚“工作要做什么、入党是为了什么、创先争优怎样争优?”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创先争优的具体目标;二是开展“岗位竞赛”活动,围绕我院工作实际、中心任务和工作特点,组织党员干警开展岗位练兵、岗位奉献、工作效能竞赛等活动,提高送达率、调解率、结案率、执毕率和归档率等各项工作效率,努力推进我院整体工作水平、争创一流业绩;三是开展“服务创新”活动,结合审判工作特点,组织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在各个环节上开展服务创新和服务竞赛活动。要针对各项诉讼活动中的环节,创造方便、提供便利,帮助群众解决涉诉案件中的实际问题。通过提高干警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群众满意率、降低信访投诉率,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支持和理解,增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群众中的威信;四是开展“亮牌示范”活动,以我院开展的争当共产党员“风采之星”活动为抓手建立“创先争优示范岗”,亮明党员身份,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测评,并将此项活动拓展为社会和法院互动、群众和干警共同参与的社会活动,促进党员在透明的环境中更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开展“组织创新”活动,加强党组织班子、阵地、活动、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强化组织功能,完善党员目标管理,建立创先争优示范岗,推进党建工作创新,增强队伍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同时要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树立典型。根据活动开展的进度,各部门要推选出一名优秀党员,全院要树立1-2个先进党支部。推选要杜绝论资排辈、平均主义,必须用业绩说话,用表现服人;二是对标定位。各支部和全院干警要对照先进典型,对照工作标准,查找自身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制定跟进赶超的具体措施,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三是践行承诺。结合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以目前正在开展的“我参与、我承诺、我奉献”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做好征求意见、党性分析、集体讨论、公开承诺事项等工作,把公开承诺作为落实整改措施的有效途径,公开承诺党支部和党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下功夫解决一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案件,确保活动使群众感受到实效,不走过场。

三、准确把握创先争优的主旨,与法院工作实现“五个结合” 一是坚持把“创先争优”与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法院相结合。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加强法官培训工作。鼓励法官学习外地法院先进工作经验,加强交流。院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并积极引导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使学习成为法院工作生活的主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法治理念学习、法律业务学习、综合知识学习等,坚持每周五下午的部门集中学习和每月一次的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全员化学习体系,在法院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二是坚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要求全院干警时刻牢记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理念,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工作效率。突出思想教育,强化制度建设,以铁的决心、铁的手段、铁的纪律,杜绝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和态度蛮横四个方面的问题,形成作风扎实、办事高效的良好局面。

三是坚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业务工作,年终目标考核相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最终就是要使各项工作有新突破、新面貌、新成绩,为此两级法院年终目标考核的成绩可以客观的说明这一点。要分别建立干警和部门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坚持做到工作有指标、考核有量化、目标明确具体、信心始终不减,把各项工作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同时强化激励措施,实行表彰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使“创先争优”的评价更加科学化。四是坚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搞好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公开办案制度,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有效手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是坚持把“创先争优”活动同制度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等各项工作管理制度,配之以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问责制。重新修订、规范、整理制度汇编,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

四、结合实际进一步理解创先争优活动的目标任务

一是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要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高度重视能动司法的作用,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任务的司法理念、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围绕中心、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地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使各项工作始终符合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争创增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模范。各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到增进民族团结是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把增强“四个认同”作为主要目标,扎实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党支部,推进民族团结不断加强。党员要切实把民族团结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争做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

三是为促进和谐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大力开展“调解和谐年”的今年,在加强调解、案结事了上多下功夫。继续深入开展 “双联系”活动,延伸法律服务的触角,进一步加强与街道社区的联系,充分发挥社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谐稳定。党员始终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率先垂范、经得起考验。

五、创先争优活动的几点要求

一是党组织是法院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党员是法院的业务骨干。党支部和党员创先争优不能离开整个法院和其他干警创先争优,不能把创先争优搞成党内自我循环。党支部先进,所在法院不先进;党员优秀,庭室其他干警不优秀,这种先进和优秀的价值会大打折扣。所以,党内的创先争优应该和法院整体的创先争优融为一体,根据法院的中心任务设计争创主题和具体内容,使党支部和党员的争创目标与法院整体的工作目标统一起来。这样的创先争优活动,才能更好的得到群众的支持,意义会更大、效果更持久、更有生命力。二是为使争创活动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党支部对争创活动的高度重视,要及时建立健全创先争优考核机制。要求各支部建立专门的创先争优档案资料盒,每位党员建立专门的创先争优学习记录本,院争创领导小组至少每月一次对各支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适时通报,并将此作为年终党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决定党支部年底的评优评先。

三是此次创先争优活动,时间长、跨度大,内容丰富,各党支部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要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及党风廉政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在结合中求特色,在结合中推进工作,做到审判争创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3

法院工作汇报

法院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今天,县委在这里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全面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惠民县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各级人大代表,表示衷

心的感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在工作中,我院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基础工作来抓。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只有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才能更好地做好各项审判业务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是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统一思想认识,我院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组及其成员不论是在工作部署上,还是在个案监督的办理中,都反复强调人大监督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经常组织干警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体干警强化人大监督意识,明确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通过学习,使全院法官充分认识到:第

一、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第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找出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在现阶段,法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官素质还有差距,执法环境还不够顺畅,客观上还存在执法不公、不严、不快、不廉,特别是针对全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强化外部监督,更加有利于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从实质意义上说,监督就是支持。第

三、人大监督是启动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可以及时有效地启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程序和其他内部监督程序,从而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公正司法形象的客观需要。在加强学习教育,统一思想的同时,我们还广泛宣传人大制度,营造尊重人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良好氛围,树立了人大权威,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警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二、健全机制,不断强化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力度

只有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审判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了各项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把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是认真落实述职评议制度。我院始终将述职评议工作作为检验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标准之一。每年,人大都对我院庭长以上审判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我们根据评议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促进了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在每年全县的人代会上,我院除了认真准备法院工作报告外,还选派业务庭室负责人认真听取意见形成制度,使法院的各项工作面对面地得到代表的监督和支持。在人大闭会期间,我院结合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最大限度地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2004年上半年,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我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我院研究探讨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大大促进了我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近年来,我院先后聘请了6名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他们通过参加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促进了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得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积极争取代表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凡是具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案件,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2003年以来,我院共邀请了80多名人大代表旁听了16起案件的庭审情况,还积极邀请了近130名代表到法院视察工作5次。帮助解决了许多法院自身解决不了的难题。

五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根据有关法规赋予人大代表检查权、咨询权、建议反映权,通过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员座

谈会,向他们发送工作报告、简报等资料,充分听取执法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办理。向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找准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整改。

六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县人大领导批转的人民来信来访案件。我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历来都十分重视,坚持做到认真研

究,落实责任,专人办理,抓紧办结,按时答复,保证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今年以来,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27件案件,均已认真办结。

七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我院指定专人负责与人大代表联络,并制定相应的联络工作规范,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联络工作网络和工作运行机制。向部分人大代表赠订《人民法院报》和赠送法院内部信息。我院实行院领导联系乡镇人大制度,院领导带领分管庭室负责人每半年一次走访联系乡镇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对宏观问题,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对具体个案,落实到责任部门,限期解决,并及时反馈结果。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近年来,县法院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无论是案件质量、队伍建设,物质装备建设,还是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案件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每年审结各类案件2400余件,执行各类案件1500余件。今年1—10月,全院只有5件案件被发回重审。二是涉诉上访案件和群体上访事件逐年减少。2003年以来,我院共有上访案件20件,自实行院长接待日和信访案件包案制度以来,通过开展大量的复查、听证等工作,大部分上访案件的当事人已罢访息诉。至今,尚未有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三是基本杜绝了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全院干警的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工作积极性和司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呈现出了“比、学、赶、帮、超”的可喜局面。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法院的队伍建设。在人大的支持帮助下,去年,我院顺利完成了竞争上岗,提拔使用了三名优秀中层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四是法院的执法场所和物质装备建设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基建资金的投入不断加大,极大地改善了办公环境。惠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得到明显提升,真正的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了县委的充分肯定和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

三、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推动法院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以这次大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是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我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向本级人大如实报告,重大案件一件一报。对一定时期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次和侧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有的放矢地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防止审判工作出现偏差,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二是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信访案件处理上,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制度。对人大交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由立案庭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来信机关、来信人、反映的内容、来信时间、查处等详细情况。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工作中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成立督办领导小组,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件信访案件。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查处制度。对于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由纪检组会同监察室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查证不属实的,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人大报告结果。

三是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我院在接受县人大评议工作的同时,要求所属的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我院某一时期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针对检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坚持做到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院将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大力开展司法为民服务,为建设“平安惠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振兴惠民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4

全省法院将全面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依法履职,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推进法治江西平安江西建设。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落实法治江西、平安江西建设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是坚持公正司法,狠抓执法办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依法审理民商案件,保障市场有序竞争,促进社会诚信。严格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开展打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犯罪专项活动,深化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建设,保障和实现胜诉权益。

三是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管理,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是落实司法改革部署,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按照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认真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着力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行院庭长办案,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开展“司法行为规范年”专项活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有效提升审判质效。

五是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完善司法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深化廉政制度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六是主动接受监督,增强司法公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省人大会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专项审议,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司法工作机制,积极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健全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依靠群众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按照本次大会决议要求,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忠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5

一、去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基本情况

20xx年1-6月,全院共计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968件。

按业务庭划分,民一庭为1145件,民二庭为146件,民三庭为264件,一品法庭为102件,接龙法庭为100件,东泉法庭为101件,木洞法庭为110件。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纠纷(含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纠纷)为693件,侵权纠纷(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为401件,买卖合同纠纷为218件,借款合同纠纷为260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64件,保险合同纠纷为14件,股权纠纷为11件,滤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25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21件,劳动争议纠纷为117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66件,其他各类案件为78件。

二、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基本情况

2020xx年1-6月,全院共计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3896件

按业务庭划分,民一庭为2141件,民二庭为737件,民三庭为570件,一品法庭为122件,接龙法庭为112件,东泉法庭为129件,木洞法庭为85件。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纠纷(含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纠纷)为764件,侵权纠纷(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为481件,买卖合同纠纷为464件,借款合同纠纷为1320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239件,保险合同纠纷为89件,股权纠纷为77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43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35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41件,物业管理纠纷为21件,劳动争议纠纷为146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70件,其他各类案件为100件。

20xx和20xx年案件类型比较图

三、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特点

通过对20xx年1-6月与2020xx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对比分析,20xx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新收案件增幅非常大,全院同比增加98%;机关业务庭增幅较大,其中民一庭增加87%,民二庭增加405%,民三庭增加116%;法庭除木洞收案有所下降外,其他三个人民法庭增幅较小。其中,一品法庭增加20%,接龙法庭增加12%,东泉法庭增加28%。

20xx年1-6月民商案件所占比例图

就案件类型而言,有几类民商案件增幅较大,其中股权纠纷案件增加600%,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增加536%,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加420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增加273%,物业管理纠纷增加250%,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加1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增加7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加25%,侵权纠纷案件增加20%。

四、民商事案件收案大幅上升的原因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

自20xx年4月1日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随着诉讼费用大幅降低,诉讼成本的减少,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诉讼。

(二)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运行

有的市场主体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运行不规范,引发大量诉讼,如重庆黑格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因此引发大量的借款合同纠纷,达800多件。

(三)有关行政机关弱化调解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需经交警调解,经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化解一部分纠纷,对调解不成的,才能诉讼到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需经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才组织调解,交警部门对调解程序的弱化,压滤机滤布从而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入法院诉讼。

(四)企业改制和转制的遗留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量的企业进行改制和转制,有些遗留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现问题集中爆发,这是股权纠纷案件大量上升的原因。

五、对策与措施

(一)建议充实民商事办案力量

目前我院现有人员共计131人(其中一人即将退休,实有130人),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共42人(其中一人抽调本区园区工作,实有41人),占全院工作人员的32%。2020xx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建议对今后新进人员充实到民商事业务庭。

(二)建议聘请临时书记员

目前,在我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41人中,有审判员32人,书记员9人,审书比例严重失衡。审判中,审判员之间相互担任记录的现象非常普遍,审判员作为书记员,是对优质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建议聘请一批临时书记员。

(三)加大对民事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宣传

进一步加大对民事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宣传,让民事纠纷多元化调解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让一部分民事纠纷进入其他调解机构调处,从而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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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

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文案大全

规程(试行)

目 录

总 则 立案流程管理 立案和管辖 诉讼费收取 案件的分配 案件的排期 文书送达 保全措施 立案调解 审理流程管理

审前准备 案件审理 评议和裁判 结案、归档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执行实施案件 执行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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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申诉案件 第四节 督促执行案件 第五节 执行协调案件 第六章 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七章 审限管理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审限变更 审限督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理、执行以及归档等全部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审理流程管理、再审立案流程管理、信访接待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条

审判执行流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并对审判执行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和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业务庭和相关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 立案流程管理

第一节 立案和管辖

第六条 凡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

减刑、假释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的,立案庭2日内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登记、编号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立案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请,应在当日将起诉材料报本庭庭长审核,庭长于当日审批。立案庭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费预收收据等附卷,并填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跟踪表》和案件登记表。

第八条 重大、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立案庭于7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查。

第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前,立案庭应通过查询审判管理系统、审核案件承办法官签字、调阅卷宗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对下级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二审及再审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应在收到上诉或者申诉材料及卷宗后5日内审查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交下级法院代为送达。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及指令再审案件,由立案庭收到卷宗后2日内立案并排期后于次日内移送业务庭。

第十一条 移送本院管辖的诉讼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3日内立案。

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外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将委托执行的法律文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书原件及有关材料等收备齐全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转办委托执行手续。

第十三条 外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编号后的次日移送执行局。

对于需要指定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向有关法院办理指定执行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3日内立案,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对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在法定答辩期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业务庭应在当日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进行审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应当移送的,立案庭于裁定作出后10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案件,立案庭应在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庭认为应当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应在10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移送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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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上诉案件中发现中级法院未经本院指定而超级别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当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将案件提至本院审理。

第二节 诉讼费收取

第十七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批手续。

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缓交至开庭前。对决定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开庭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立案庭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合议是否符合减、免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进行催收;符合条件的应于合议后2日内制作相关减、免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执行人员在案件执结或部分执结后、支付执行款项前,应先行计算应扣缴的执行费用,填写结算通知单并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应依照相关规定按件收取。

执行中涉及执行标的物由技术室委托拍卖的,由执行人员通知技术室扣缴执行费用后,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第十九条

立案后至结案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补交或者退还诉讼费的,由各业务庭计核,并经本庭庭长和承办人签字、加盖业务庭公章后,开具补交或者退费通知书,于3日内通知当事人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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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的分配

第二十条 案件分配以微机随机分案为主、各业务庭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

业务庭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刑事案件依照分工将案件直接分配给相应刑事审判庭。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业务庭的职能分工,通过微机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各业务庭承办人。

各业务庭庭长在收到案件的次日指定合议庭成员并向立案庭反馈,由立案庭在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逾期指定合议庭成员的,由微机随机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业务庭庭长认为应当更换承办人的,应提出理由并在微机分案系统中公示。

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可以更换微机随机确定的承办人。

业务庭庭长决定更换承办人的,应在其指定合议庭成员的当日提出,逾期以微机随机分配的承办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庭庭长可以更换承办人:

(一)承办人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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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人的情形。

第四节 案件的排期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庭审理一、二审和再审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在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即确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

第二十五条 案件排期的期限为:

(一)民事、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事、商事、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三)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一)、(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后3日内向业务庭提出书面建议。业务庭评议后认为有必要开庭的,在接到案件后的15日内与立案庭联系安排开庭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不排期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按流程各节点的要求全部纳入审判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业务庭庭长同意后向立案庭提出另行安排法庭。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地点,由业务庭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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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应由业务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1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需要再次开庭的,相关业务庭应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在2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再次开庭的日期应在15日以内;

(四)其他需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需要听证的,执行庭在作出排期决定的当日通知立案庭。

第三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二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再审上诉案件应在立案后10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排期开庭的案件应在立案后2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

第五节 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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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立案庭负责案件庭审前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工作,该项工作应当由法警协助。

第三十五条 送达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一)一审民事、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原、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

(二)二审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立案庭在5日内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原审法院送达。

第三十六条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需要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由立案庭在2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在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送达不到当事人的,应在确定送达不能的2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六节

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情况紧急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日内(本市外的10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业务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案庭在7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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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应当即立案并交民事审判第三庭在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立案庭立即执行。

第四十条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卷宗之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后,作出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本院的案件,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在收到中级法院卷宗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已经进入本院业务庭审理的,各业务庭应在保全到期前7日内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的,由执行局决定并执行。 解除财产保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立即将保全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续保申请。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或者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案外人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和处理。

第七节 立案调解

第四十四条 立案调解是指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业务庭审理前,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各方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均明确表达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后,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主持当事人调解。

第四十六条 调解、撤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应在当事人明确放弃调解意愿的次日将卷证材料转业务庭。

第三章 审理流程管理

第一节 审前准备

第四十八条 各业务庭发现不属于本庭审理或卷证材料不全的案件,应于当日退回立案庭。确实存在问题的,立案庭应于2日内予以纠正。

复查无误的案件材料,各业务庭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并于当日移交审判长。

第四十九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提交合议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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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前阅看主要卷宗材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事实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大量新证据的,承办人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形成笔录,并向合议庭汇报。

第五十二条 开庭前,审判长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合议,并在庭前确定审理方案,明确合议庭成员分工,初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庭审中需重点调查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核实被告人是否已经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应当在7日内为其办理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手续。

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通知检察院及辩护人阅卷,准备开庭,并于开庭3日前进行公告,同时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检察院借阅及归还卷宗时承办人应填写借卷登记表并注明时间。

对于检察人员、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合议庭应在3日内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需要鉴定的应于次日交本院技术室。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案件,自立案庭将案件交赔偿委员会后,赔偿委员会应在2日内确定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是否需要听证,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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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听证的,承办人应于听证前10日内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公开听证的案件,应于听证前3日内将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第二节 案件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下列申请,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一)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三)申请证据保全;

(四)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五)申请先予执行;

(六)申请鉴定、评估、审计、审价; (七)申请法院对财产、证据继续查封或冻结,或申请解除、变更上述保全措施。

作出不准予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当日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被告反诉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的2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庭办理手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办理完毕,并移交业务庭。

第五十八条 准予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准予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由承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办人在合议后1日内拟稿,审判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或授权庭长签发后,2日内交相关业务庭执行。

第五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合议庭应在开庭3日前报请庭长决定。决定变更的,应在当日将变更信息告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另行排期开庭。

第六十条

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应立即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地点在本省内的,在5日内进行。调查地点在本省外的,在10日内进行。

第六十一条 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发生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合议庭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暂停审理,同时报告庭长并将情况记入开庭笔录。

第六十二条 承办人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3日内制作审理报告。

第三节 评议和裁判

第六十三条 承办人应在审理报告制作完成后2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如需再行调查或通知当事人举证的,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或举证结束后5日内,根据情况由合议庭成员或承办人主持进行质证,质证后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

第六十四条

当庭调解的,应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庭后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庭后调解的,应在庭后5日内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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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承办人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3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3日内签发。

第六十六条 需业务庭审判长联席会议扩大研究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在形成评议意见后5日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第六十七条 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起草提请报告、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四项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业务庭应当在文书签发以后10日内进行宣判。

需邮寄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送达;需委托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委托工作;需公告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转立案庭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判决、裁定,需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交外事部门办理。

第四节 结案、归档

第六十九条 流程管理的结案日期以归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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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发出后3日内,各承办书记员负责诉讼材料的整理,由承办人负责核查,交审判长核定后,书记员装订卷宗。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及时将卷宗交档案室归档、结案。档案室收到卷宗办理归档手续后,出具《归档结案单》。

第七十二条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的部门应在2日内将调卷函交立案庭,立案庭于5日内从档案室借出卷宗,并负责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由相关刑事审判庭办理移送手续。

第七十四条

不服本院一审裁判的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条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卷宗的部门,在收到卷宗2日内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退回下级法院的卷宗,由业务庭在结案后5日内,将卷宗退回中级法院立案庭。

第四章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第七十七条 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第七十八条 对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民事、商事案件,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再审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人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寄出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第七十九条 再审立案庭案件分配采取循环分案方式。

第八十条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及时审查,需要调取下级法院卷宗的,应在5日内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4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二条 案件处理结果一经确定,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诉讼文书制作完毕,并送庭长签发。庭长应在2日内签发,书记员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八十三条 对提审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书记员应及时填写《再审案件卷宗移送表》,5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进入再审程序。

第八十四条 对指令再审、调解、撤诉或驳回申请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整理好案件材料,交书记员装订卷宗,同时退回调取的一、二审案件卷宗。

第五章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一节执行实施案件

第八十五条 执行庭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确定承办人或执行组并同时告知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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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四)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控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八十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能够在本环节执行结案的,及时结案。 第八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当在3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第八十八条 财产调查包括调查被执行人收入、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产品、股份及其他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债权、有价证券等情况。执行员应当于财产调查结束后3日内,将调查结果逐项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确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逐项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 调查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十条 财产调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确认被执行人(自然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调查;对村委会、居委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会关于被执行人信息的调查;对劳动管理部门关于被执行人务工信息的调查;对户籍登记部门关于被执行人户籍信息的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二条 确认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的调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公司、企业设立、股权等情况;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调查情况不全面或不真实,要求继续调查的,执行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补充调查。

调查期满后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应当随时进行调查。

第九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员调查不力要求更换执行员的,执行庭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更换执行员的,应同时告知立案庭。

第九十五条 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每次调查后的次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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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日志,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或执行卷宗进行查询。

第九十七条 执行员应当最迟在财产调查期满时将案件转到财产变现流程。

第九十八条 30日期满时,执行员穷尽了调查手段仍未查找到执行线索,须报经执行庭长审核确认。执行庭长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

执行庭长认为没有穷尽调查手段的,应当责成执行员继续调查。

第九十九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执行员应当在15日内办理结案审核手续。

执行局长在收到结案审核材料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执行局长认为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即责令执行员补充调查。

第一百条 保全冻结的款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划。

第一百零一条 执行调查中冻结的款项,应当至迟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扣划到法院执行款账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

第一百零二条 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三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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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一百零四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庭,执行庭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一百零五条 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二)款项到账的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八条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即将财产返还当事人或案外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执行庭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委托评估、拍卖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款的到账情况、分配情况,应在5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允许申请执行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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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后2日内书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可以代替履行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不可代替履行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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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在送达裁定的同时告知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后,案外人不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诉的,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按执行申诉案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应当于结案文书审签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结案通知书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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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二节执行复议案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的复议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合议庭研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听证的案件,合议庭应及时组织听证。

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日内进行评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认为需改变或纠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与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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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裁定书,庭长应在收到裁定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定书后3日内签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承办人应当于裁定书签发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一百三十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三节执行申诉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对下级法院已经实施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到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申诉材料的审查。如有必要,承办人可以调取原执行卷宗,也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写出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执行申诉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要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需要纠正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法律文书。庭长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日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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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执行申诉案件审查完毕,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四节督促执行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反映下级法院执行不力,请求本院监督执行、提级执行、更换执行法院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制作审查笔录,发出督促执行令或督办函,限期执行法院执结案件或完成某一执行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督办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督促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已经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办理了提级或指定执行手续;

(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

(五)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督促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五节文案大全

执行协调案件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省内法院之间、其他省(市、自治区)法院与省内法院之间因执行行为发生冲突,经冲突法院之间协调未果,按规定程序需要本院予以协调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协调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在7日内审查有关材料,明确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条

需要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的,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7日内拟制协调函。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协调,冲突法院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制作协调纪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未果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辖区内协调案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结案;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

第一百五十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形成协调纪要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六章 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立案庭是信访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协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实行来信登记制、报结制和存档制。立案庭根据来信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分流、转交各部门处理,并在收信后7日内将转交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情况回复来信人,同时将来信情况输入微机。立案庭每季度将信访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来信,立案庭登记后根据其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可由立案庭直接处理的一般信件,由立案庭处理;

(二)对于应属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不属本院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将信件转交其他单位;

(四)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并且提出答复要求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分类转处督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交办要求办理完毕,并报立案庭答复有关单位和来信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于来访,立案庭应一访一记,根据来访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立案庭能直接处理的日常来访,由立案庭直接答复来访人;对于不属法院管辖的来访,信访接待人员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于涉诉来访,属于在办案件催办的,必要时由接访人员填写案件催办单转有关部门;属矛盾激化等特殊情况的,立案庭接访后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接待,做好疏导工作;

(三)对于检举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或反映审判作风问题的来访,立案庭应及时转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待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立案庭对全院的信访接待工作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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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审限管理

第一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规程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归档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院院长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审理民事、商事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和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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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本院再审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指定执行手续。

(七)减刑、假释案件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八)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申诉案件以及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庭长批准,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可以延长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九)各类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商事裁定、行政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如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在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案件审限计算时间进行登记、输入微机。审判管理办公室据此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节 审限变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依照审限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在审限内尽快审理、裁判,提高办案效率。

第一百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审理(执行):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或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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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执行案件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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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五)国家赔偿案件

1、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权利承受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3、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需要等待抗诉或再审结果决定赔偿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

4、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执)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执)限:

(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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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民事、商事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

2、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4、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 5、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需要做协调工作的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 (四)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列期限应从审(执)限中扣除: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2、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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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5、上诉、抗诉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二)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时间;

(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或者其他鉴定的时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

(五)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时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时间;

(七)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翻译和资产清理的时间;

(八)申请调查新的证据和申请调查令的时间;

(九)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时间;

(十)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十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三)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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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事、商事案件需要做调解、和解工作申请扣除审限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涉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代理人使领馆认证的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使领馆或者按刑事司法协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时间,因外交事由等待的时间;

(十六)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审限的扣除,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参照该办法办理。

(十七)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时间;

(十八)需要补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商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需要第二次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商事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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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需要院长、庭长批准中止、延长、扣除办案期限的,院长、庭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业务庭应当在审限届满2日前,将审限变更审批表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中止、延长、扣除审限手续的,按超审限处理。

第三节 审限督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审限、执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及时催办,督促业务庭尽快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审限、执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业务庭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承办人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承办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规程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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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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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汇报

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汇报材料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共14篇)

民商事法官审判工作汇报

关于法院工作总结2500字 篇7

20_年我院党建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x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把服务发展大局、提高队伍建设水平作为全院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把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全院党建工作的坚实基础,坚持把激发党组织活力作为全院党建工作的重要目标,坚持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机关党建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阳光型、创新型、发展型法院提供保障。

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抓好学习教育培训工作

1、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学习省委、市委精神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把党员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要求部署上来,凝聚共识,激发工作积极性。开展党纪党规党法学习。把党章和中央八项规定以来出台的系列党规党法性文件的学习作为重点和经常性工作来抓,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规范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党员干部年度学习计划,以党员活动日、党务公开活动为主要载体,采取聘请专家教授讲课、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情国情教育、省情市情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思想理论动态,引导党员、干部明辨理论是非,澄清模糊观念,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3、抓好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充分利用“三八”、“五四”、“五一”、“七一”、“十一”、重阳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群众性文体竞赛活动,满足党员干部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强组织建设,为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五好班子的要求,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组织一次党建工作研讨活动。

2、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模范履行党章规定义务的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

3、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织考核评价制度,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4、加强工、青、妇组织建设。认真抓好党建带“三建”工作,健全工、青、妇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指导和纽带作用,带动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三、以“双争”为目标,抓好各项主题活动

1、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争当五星党员,争创五好支部,建设五个韶山”主题活动。全体党员干部要结合本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广泛开展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等活动。

2、大力开展党务、院务公开活动。进一步深化党务、院务公开内容,落实党务、院务公开要求,完善党务、院务公开制度,促进党务、院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全院干警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真正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1、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责任、大局、廉洁意识,达到雷厉风行、求真务实、敢于碰硬、一抓到底的工作作风。

2、落实责任,严格“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认真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等工作。

3、全面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分险设防、分权制衡、分级预警、分层追责的腐败风险防控模式,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纪检监察具体抓,各庭室协同推进,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格局。

4、营造氛围,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作,探索有效载体,建立宣传阵地,拓展预防领域,营造浓厚廉政文化氛围。加强党内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防止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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